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21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按照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预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预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预计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将不超过人民币115.78亿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7.37亿元,未超过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其中:本公司内部各级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额度约为人民币
64.01亿元,本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对于本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约为人民币3.36亿元。
二、独立意见
经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完善,报告期末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完善对外担保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端生李德宝裴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