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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股份:关于监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4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披露了《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编号:2022-063)。2023年4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卢梅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你于2020年6月起担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股份或公司)职工监事。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你的配偶唐盛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珠江股份”股票,其中2021年11月2日买入84,200股,成交金额25.43万元;2021年11月25日卖出84,200股,成交金额

27.62万元;2022年4月27日买入76,800股,成交金额25.27万元;2022年6月1日卖出76,800股,成交金额31.33万元;2022年6月13日买入76,200股,成交金额25.76万元;2022年6月23日卖出76,200股,成交金额30.63万元;2022年7月14、15日合计买入100,000股,成交金额33.6万元;2022年10月18日卖出100,000股,成交金额32.8万元。

你作为珠江股份的监事,你的配偶上述交易“珠江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示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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