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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百: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2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15             -           2022/7/18        2022/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24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46,132,22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383,966.63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15          -              2022/7/18        2022/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全部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未明确持有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股权托管中心南京证券有限公司保管,待
各股份持有人股份得到确认后由其代为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未
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4761643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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