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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百: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高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上证公监函〔2020〕0144号

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高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高远,时任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9号)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7日,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或公司)披露与关联方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胞医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2019年4月29日,公司在上述收购董事会审议前,即向南京三胞医疗支付首期款项5,000万元,与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不符,体现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公司也未披露首期款项支付情况。2019年5月18日,由于交易条件尚不成熟,公司终止与南京三胞医疗的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披露终止关联交易的公告,但未披露5,000万元首期款项尚未收回的相关进展及后续安排。对于关联交易终止后,南京三胞医疗未归还首期款项的交易进展,公司未通过

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8月28日,才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说明上述欠款事项,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由此形成的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直至2020年8月8日披露已收回该笔款项的后续进展。

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中已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项但未及时收回及清欠等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高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综上,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高远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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