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暨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遵循自愿、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次投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时玉舫、王德瑞、高凤勇、宋亚辉
2020年6月12日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时玉舫 王德瑞
高凤勇 宋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