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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3.6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定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巨凤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凤自行车、原告)因与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鲨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3月2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3日、2020年8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45、临2020-069公告)。

上诉人新鲨凌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6278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巨凤自行车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忠。公司持有巨凤自行车45%股权。

二、裁定内容和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终

9346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鲨凌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鲨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裁定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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