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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5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及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3.6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处于上诉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巨凤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凤自行车、原告)因与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鲨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3月2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45公告)

巨凤自行车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忠。公司持有巨凤自行车45%股权。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民初26278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承租方,应按约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

费用。然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等费用,显然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其他应付费用及滞纳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巨凤自行车有限公司2018年度租金450万元、土地使用税426,783元、代收代付费用11,156.20元,以及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62,907.99元;

2、被告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巨风自行车有限公司2019年度租金400万元、土地使用税229,761元;

3、被告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巨风自行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该款以4,937,939.20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1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400万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29,761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1月15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79,952元,减半收取计39,9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976元,由被告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公司同时收到法院转来的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状》,新鲨凌因“由于上诉人未收到案件相关材料(包括一审判决),案件事实及争议都无从得知,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故现无奈之下只得提起上诉。”之原因。就本案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627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处于上诉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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