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815.1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自行车、原告)因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峡大通、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15.11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186.52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担保费等20.00万元(暂计);
4、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起诉理由2017年,凤凰自行车与东峡大通签订了《自行车采购框架协议》后,凤凰自行车与东峡大通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经双方核对,截至起诉之日,东峡大通
仍欠凤凰自行车货款人民币6,815.11万元。根据采购合同,东峡大通拖欠货款及费用的行为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凤凰自行车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