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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21)川民申288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伦有等41名自然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杨世银

再审申请人王伦有等41人因与被申请人金顶公司以及原审原告杨

世银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民终484号民事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9-026、2020-019、032、043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王伦有等4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伦有等41人的再审申请。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申2880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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