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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赵质斌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1

上证公监函〔2021〕0134号

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赵质斌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赵质斌,时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2021年3月27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时任董事赵质斌在审议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时投反对票,其反对理由包括公司设立各个子公司投入大、期望高,但定位不清晰、不透明,以及大股东的表决权存在诉讼、诉求等不确定性,关系公司的利益和风险,在公司重大事项、涉及大股东表决权方面应慎重。

另经核实,赵质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0年年报书面确认意见上表示无异议,对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了确认意见。2021年6月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公告显示,赵质斌称其在公司董事会议案表决票上对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投出反对票,与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0年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确认,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

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属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董事对年报发表的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等相关会议中的投票结果保持一致。公司时任董事赵质斌以投资活动、股东表决权存在不确定性等理由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年度报告议案投反对票,但又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前后行为及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关于年报信息披露的预期造成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赵质斌予以监管警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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