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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异议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2020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1.4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5,392,492元,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金顶”)于2021年7月9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国际经贸仲裁委(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裁定四川金顶向申请执行人DURALITE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2016-032、040号、2018-038号、2019-021号、2020-010、035号,2021-004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金顶

申请执行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力公司”)

在乐山中院执行迪力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顶出资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四川金顶针对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乐山中院作出(2020)川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四川金顶异议申请;四川金顶不服申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1执复187号执行裁定:发回乐山中院重审。乐山中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乐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为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1,402,400元银行存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2020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141.49万元。

目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公司银行存款5,392,492元,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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