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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20)川11民终48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41名自然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杨世银,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41号自然人

上诉人傅启松等41人因与被上诉人金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9)川118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乐山中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9-026、2020-019、032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傅启松等41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484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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