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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8月22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2019)川1181民初236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等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42名自然人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侵占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2组东矿附近大约200亩林地(东至板栗坡与新堰村交界,西至和尚崖金顶溜槽,上至栀子花坪木槐凼,下至罗沟沟心。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西矿附近大约350亩林地(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的行为构

成违法侵权;

(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2组东矿附近大约200亩林地(东至板栗坡与新堰村交界,西至和尚崖金顶溜槽,上至栀子花坪木槐凼,下至罗沟沟心。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退还侵占的林地并恢复原状;

(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2组西矿附近大约300亩林地(上至扎脚扁-还路,下至板凳坪,东至木槐凼,西至水凼沟,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退还侵占的林地并恢复原状;

(四)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2组西矿附近大约50亩退耕还林地(上至板凳坪,下至矿山修榴槽-大坡,东至流槽口,西至尖峰山水凼沟,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退还侵占的林地并恢复原状;

(五)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原告为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村民,其拥有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2组东矿附近大量林地。2018年11月左右原告部分村民发现被告原核准开采石灰石采矿面积远远超出了范围,大量违法侵占了原告二组村民的林地、耕地,随即通知了原告其他村民并告知了新农村委,经现场确认,被告超范围采矿侵占原告林地、耕地的事实。经初步丈量,被告分别违法侵占原告集体林地大约340亩左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肆意侵占原告合法林地,大面积毁林超范围采矿,其行为明显违法,已经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备查文件

一、(2019)川1181民初2360号《应诉通知书》;

二、(2019)川1181民初2360号《举证通知书》;

三、民事起诉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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