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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6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1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内容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后,按照前后任控股股东的口头约定,公司核心资产矿山业务仍由原实际控制人海亮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派驻人员参与管理。同时存在沿用海亮集团OA系统、接受海亮集团内部审计等情形,未做到独立运作。上述 经营管理模式对公司独立性和治理存在重大影响,公司未进行披露,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在上述经营管理模式下,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向海亮集团报送公司未公开重要经营数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改正:

(一)就海亮集团参与管理公司矿山资产和业务的情况作出披露。

(二)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要求,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司经营数据等信息的管控,确保公

司信息系统独立性,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公平对待公司股东。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 表、整改责任

人、整改落实及效果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上述决定书涉及问题负有相关责任的公司董事长梁斐先生、总经理骆耀先生、财务负责人兼副总经理张光朝先生、副总经理吴光源先生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同时收到四川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已将上述决定书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提及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独立运作、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四川监管局的要求采取切实

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 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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