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出售其持有的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药”或“标的公司”)226,200,000股内资股股份,向广药全资子公司香港东阳光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东阳光”)出售其持有的东阳光药226,200,000股H股“全流通”股份。上述拟转让股份合计452,400,000股,约占东阳光药总股本的51.41%。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东阳光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期间(即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止。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以及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等文件,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消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买入股数(万股) | 卖出股数(万股) | 结余股数 (万股) |
张寓帅 | 控股股东深东实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 2021-5-11 | 107.09 | - | 262.60 |
唐新发 | 东阳光副董事长 | 2021-5-10 | 24.00 | - | 74.11 |
2021-5-11 | 44.57 | - | 118.68 | ||
朱英伟 | 控股股东深东实董事兼副总经理 | 2021-5-11 | 68.39 | - | 118.39 |
欧凤英 | 控股股东深东实董事兼副总经理卢宇新之配偶 | 2021-5-11 | 58.74 | - | 119.41 |
廖倩如 | 控股股东深东实董事兼副总经理邓新华之配偶 | 2021-5-11 | 63.60 | - | 113.63 |
王瑾 | 东阳光财务人员 | 2021-3-18 | 0.27 | - | 0.27 |
2021-7-2 | - | 0.27 | - | ||
王星平 | 东阳光财务人员王瑾之父 | 2021-3-23 | 10.80 | - | 10.80 |
2021-3-29 | 0.50 | - | 11.30 | ||
2021-7-2 | 0.01 | - | 11.31 | ||
2021-7-21 | - | 11.31 | - | ||
2021-7-21 | 12.54 | - | 12.54 | ||
冉着晖 | 控股股东深东实业务人员 | 2021-8-30 | 0.08 | - | 0.08 |
2021-8-31 | 0.10 | - | 0.18 | ||
2021-9-1 | - | 0.18 | - | ||
吕琳 | 控股股东深东实业务人员 | 2021-3-1 | - | 1.20 | 1.00 |
2021-6-3 | 0.09 | - | 1.09 | ||
2021-7-15 | - | 1.09 | - | ||
李娟 | 广药业务人员 | 2021-4-2 | 0.02 | - | 0.02 |
2021-9-1 | - | 0.02 | - | ||
石秀兰 | 控股股东深东实业务人员张维之母 | 2021-8-31 | - | 2.00 | 13.04 |
2021-9-1 | - | 1.00 | 12.04 | ||
2021-9-2 | - | 1.00 | 11.04 | ||
2021-9-3 | - | 3.04 | 8.00 | ||
喻梦旸 | 深圳前海光大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 | 2021-10-27 | - | 0.50 | 0.50 |
尚宇 | 广药业务人员 | 2021-6-4 | 0.94 | - | 0.94 |
2021-6-17 | - | 0.94 | - | ||
2021-7-16 | 0.96 | - | 0.96 | ||
2021-7-27 | - | 0.96 | -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买入股数(万股) | 卖出股数(万股) | 结余股数 (万股) |
欧露 | 广药业务人员尚宇之配偶 | 2021-7-19 | 0.07 | - | 0.07 |
2021-9-2 | 0.02 | - | 0.09 | ||
何鑫 | 东阳光监事 | 2021-3-23 | - | 0.44 | - |
赖秋香 | 东阳光监事何鑫之配偶 | 2021-3-19 | - | 0.45 | - |
罗超雄 | 东阳光业务人员罗智盛之父 | 2021-9-2 | - | 3.00 | - |
龚八凤 | 东阳光业务人员罗智盛之母 | 2021-8-26 | - | 2.50 | - |
李学臣 | 东阳光药独立董事 | 2021-8-31 | - | 0.65 | 1.79 |
王丹津 | 东阳光药董事兼副总经理 | 2021-8-6 | - | 0.95 | - |
宋华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人员 | 2021-6-8 | 1.22 | - | 6.60 |
2021-6-9 | 0.55 | - | 7.15 | ||
吕丽君 | 广药监事金龙飞之配偶 | 2021-10-12 | 1.03 | - | 1.03 |
2021-10-13 | - | 1.03 | 0 | ||
金宇航 | 广药监事金龙飞之成年子女 | 2021-8-31 | - | 0.58 | 0 |
金宇雯 | 广药监事金龙飞之成年子女 | 2021-9-7 | 0.08 | - | 0.08 |
2021-9-8 | - | 0.08 | 0 |
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唐新发针对本人上述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在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上述增持情况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及时对外披露(临2021-33号)。本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朱英伟针对本人上述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在2021年5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上述增持情况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及时对外披露(临2021-33号)。本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针对欧凤英(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卢宇新之配偶)上述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卢宇新、欧凤英出具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在2021年5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实际增持均通过卢宇新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上述增持情况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及时对外披露(临临2021-33号)。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廖倩如(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邓新华之配偶)上述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邓新华、廖倩如出具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在2021年5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实际增持均通过邓新华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上述增持情况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及时对外披露(临临2021-33号)。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王瑾、冉着晖、吕琳、李娟、尚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王瑾、冉着晖、吕琳、李娟、尚宇针对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1.在本人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之前,本人交易东阳光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 在本人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后,本人交易了少量上市公司股票,主要是本人对相关内幕信息规定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不了解相关要求,基于个人判断所做的不当操作;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在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前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东阳光。”
3、何鑫、李学臣、王丹津、宋华、喻梦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何鑫、李学臣、王丹津、宋华针对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交易东阳光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自查交易期间交易东阳光股票时,不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2)喻梦旸针对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1.在自查期间,本人于2021年10月27日卖出5,000股东阳光股票。东阳光于2021年9月1日发布本次交易提示性公告,本人交易东阳光股票,是基于相关公告消息、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王星平、欧露、赖秋香、罗超雄、龚八凤、石秀兰、吕丽君、金宇航、金宇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针对亲属王星平、欧露、赖秋香、罗超雄、龚八凤、石秀兰、吕丽君、金宇航、金宇雯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王瑾、尚宇、何鑫、罗智盛、张维、金龙飞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亲属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亲属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促使本人亲属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2)针对王星平、欧露、赖秋香、罗超雄、龚八凤、石秀兰、吕丽君、金宇航、金宇雯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该等人员本人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通过访谈相关自然人并与公开披露信息进行核对等辅助核查程序,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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