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宜昌东阳光生化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可能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以下简称“相关主体”)。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签署页)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