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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2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东阳光制药有限公司拟与关联公司宜都山城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都山城水都公司”)签订《创新药、仿制药一期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书》,委托宜都山城水都公司进行东阳光创新

药、仿制药一期项目的土建工程施工。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属于宜昌制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建设的需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符合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现行文件和规定,定价公平、合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再鸿

谢娟徐友龙2019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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