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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24号───────────────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目药,A股证券代码:600671;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赵锐勇,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

赵非凡,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

李祖岳,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

周亚敏,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吴建刚,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祝 政,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俞连明,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和赵非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多项重大事项

1.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合作协议。2018年9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与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三元)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横琴三元向长城集团提供6亿元融资贷款,并与长城集团合资成立2个合伙企业,在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由合伙企业受让长城集团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共计33,181,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5%。作为首期3.5亿元借

款的增信措施,协议双方在前述《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长城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7.25%股份的表决权和提案权委托横琴三元行使;同时,双方约定由长城集团配合横琴三元改选公司董事会。此外,长城集团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与横琴三元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赵锐勇及其一致行动人赵非凡将其持有的长城集团51%股权质押给横琴三元,相关股权质押直至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27.25%股权完成过户后解除。

上述《合作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等协议安排约定将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权和提案权转让给横琴三元行使,并约定在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转让控制权。上述事项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属于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收购方横琴三元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涉及控制权转让的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与收购方横琴三元未及时披露上述协议安排,在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也未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月4日,公司才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2.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股份质押诉讼。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86号)中查明的事实,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500万股股份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

务。因到期未偿还前述全部股份的购回款本息,长城集团被东吴证券起诉。东吴证券请求法院判令长城集团支付购回款本金2.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且东吴证券有权就2,500万股公司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涉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53%,占长城集团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的75.34%。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违约涉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动,但控股股东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监管措施决定后,才于2019年9月11日对上述股份质押涉诉事项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3.未及时披露股份被轮候冻结信息。截至2019年4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持有公司3,318.1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25%。因合同纠纷涉诉,长城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法院轮候冻结。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3日、3月25日、4月2日,相关法院分别轮候冻结长城集团所持有的公司30,181,813股、30,181,813股、30,181,813股、29,988,228股股份,轮候冻结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4.78%、24.78%、

24.78%、24.63%,占长城集团持股总数的90.96%、90.96%、90.96%、

90.38%。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未及时将股份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并迟至2020年4月10日才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信息。

(二)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2018年4月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天目山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与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出资6,000万元购买长城集团持有的银川长城神秘西夏医药养生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西夏)100%

股权。根据长城集团出具的划款委托书,公司于2018年4月2日、6月22日分3笔划转了5,414万元股权转让款至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文韬基金)和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武略基金)账户。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决定终止上述交易事项,2018年12月29日银川天目收回5,414万元股权款。公司与长城集团的关联交易金额达6,00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1.75%。该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公司未按重组规则要求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2月25日,银川西夏股东由长城集团变更为文韬基金和武略基金。2018年12月30日,银川天目与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支付5,500万元购买文韬基金、武略基金合计持有的银川西夏100%股权。此后,公司重新支付5,414万元款项,相关股权尚未过户。公司与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的交易金额达5,500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1.95%。该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公司未按重组规则要求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补充决议通过上述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另经查明,2020年1月2日,公司披露收到时任独立董事章良忠、余世春、张春鸣的书面意见,建议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进一步核查,并明确说明相关议案所涉事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公司公告称,计划聘请证券公司或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为关联交易等相关情

况开展进一步核查、论证,并在此基础上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召开董事会重新进行审议。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召开董事会重新审议上述事项。

综上,公司2次购买资产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但均未按照重组交易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按要求披露。直至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才于2019年9月9日披露相关事项。上述事项也是年审会计师认定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失效、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原因之一。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独立董事意见召开董事会重新审议上述事项,也未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股权转让款项亦未收回。

(三)签订重大工程合同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85号)中查明的事实与公司相关公告,2018年6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天目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共向兰州)签订总价6,000万元的工程合同,约定由共向兰州承包建设银川天目旗下的相关温泉康养项目。2018年7月2-16日期间,银川天目向共向兰州支付工程款总计3,091.22万元。公司与共向兰州的工程合同金额达6,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9.40%,但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2019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上述签订重大工

程合同议案。

另经查明,2020年1月2日,公司披露称,收到时任独立董事章良忠、余世春、张春鸣的书面意见后,计划聘请造价咨询和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对重大工程合同事项截至公告披露日的工程支出情况、解除工程合同的影响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论证,并将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召开董事会重新进行审议。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召开董事会重新审议上述事项。

公司签订重大工程合同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才于2019年9月9日对签订重大工程合同事项予以披露。上述事项也是年审会计师认定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失效、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原因之一。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独立董事意见召开董事会重新审议上述事项,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资产收购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2019年6月4日,公司披露称,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的司法拍卖中以5,800万元的报价竞得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名下的相关土地、厂房等资产。该次购买资产交易金额5,8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9.60%。公司购买资产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在参与竞拍报价前,未能及时将该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9年6月4日,公司才首次披露上述事项,并于2019年6月3日补充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

于2019年6月19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履行审议程序前,已于2019年5月31日支付600万元保证金,于2019年6月5日支付剩余5200万元。公司资产收购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五)未及时更正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一季度的定期报告

2019年8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对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根据公司公告及相关说明,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天目于2018年1月30日收到政府一次性财政奖励资金3,693.20万元,公司依据银川天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将该笔财政奖励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在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经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因相关证据不足,不能确认为一次性补助,故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该笔款项调整为其他应付款,不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对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第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均调减22,159,200元,分别占更正后净利润的1,176.95%、224.28%、292.58%,2018年第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均调减22,159,200元,分别占更正后净资产的33.97%、28.78%、29.67%。

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差错,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错误。但公司未在发现相关会计差错时予以及

时更正,直至2019年8月28日,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更正公告,会计差错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六)对外提供借款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5月24日、6月2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三慎泰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其股东杭州豪懿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豪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豪懿)进行银行转账250万元、220万元。该2笔对外借款合计470万元,截至2019年8月23日已收回。2019年6月19日和2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三慎泰宝丰中药有限公司分别向浙江豪懿进行银行转账450万元和100万元。该2笔对外借款各合计550万元,截至2019年9月5日已收回。公司上述对外提供借款金额合计1,02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52%。公司对外提供借款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将相关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才披露上述对外提供借款事项,但截至目前尚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七)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018年3月,公司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员工向黄山市屯溪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借款共计500万元,并约定由黄山天目提供抵押担保,相关借款通过委托付款函的方式实际转入公司账户。上述对外担保金额5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45%,目前相关担保已解除。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主要经

营业绩报告时才予以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签订重大工程合同、资产收购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等多项重大违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6.12条、第9.3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相关合作协议,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股份质押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股份轮候冻结信息,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第11.12.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3.1条、第3.4.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和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赵锐勇、赵非凡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系公司经营决策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确保公司合规运营,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赵锐勇对重大资产重组未履行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承担责任;赵非凡对重大资产重组、签订重大工程合同、资产收购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等多项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障公司规范运行;同时,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将相关事项按照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任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收购、对外提供借款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对公司大额资金实施合理审慎管理,未能保证、督促公司建立并执行有效的财务内控体系,导致公司多起重大事项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相关款项直接流出,且部分款项至今尚未收回;其对任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收购、签订重大工程合同、对外提供借款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和未及时更正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其任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签订重大工程合同、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俞连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祝政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俞连明对公司签订重大合同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赵锐勇、赵非凡异议理由如下:一是相关合作协议及控制权变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故未进行信息披露;二是对于银川天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重大工程合同和收购资产事项未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违规,并非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是未及时更正定期报告属于财务及管理层责任,赵非凡为公司董事长但并不分管具体事务;四是对于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事项不知情,且款项已收回并进行补充披露。

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事项,已通过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并终止相关事项,收到独立董事书面意见后已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事项,但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要求暂缓审议;二是资产收购事项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三是误认为2018年年度报告已按调整后数据进行了披露,因财务总监病假导致未能及时对前期定期报告进行更正,主观上无刻意隐瞒或故意错报;四是对外借款的控股子公司处于业绩对赌期内,公司未派出专员进驻,故未能及时发现,

借款人及时归还未造成公司实际损失;五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核查重大工程合同及重组事项,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六是部分违规事项不在其任期内故不知情,对于任期内的违规事项,因不熟悉相关规则,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因罹患癌症自2018年3月下旬开始处于病假状态,随后进行手术及化疗等治疗;二是患病后主动提出辞去董事与财务总监职务,但考虑到公司面临股权之争,辞职恐影响公司形象及正常经营,直至2019年9月25日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异议理由如下:一是资产收购未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正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一季度定期报告、对外提供借款未及时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事项不在其任期内;二是对部分事项不知情,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签订重大合同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赵非凡、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为其出具了书面说明,证明其对前述违规事项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

对公司及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公司相关公告,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签订重大工程合同、进行资产收购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

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对外提供借款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规事项事实清楚。公司及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所称资产收购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具有主观故意、不熟悉相关规则、实际控制人要求暂缓审议等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合理理由。而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督促公司补充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并未明显减轻违规事实造成的严重后果。

对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赵锐勇、赵非凡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本案所涉合作协议、股份质押诉讼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称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影响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作为公司董事长,二人系公司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工程合同及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更正定期报告的职责,其所称并非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分管具体事务、不知情、已补充披露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提出的休病假、为维护公司形象未予辞职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公司公告及相关听证陈述,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虽然自2018年3月下旬开始处于病假状态,但仍担任公司董事及财务总监职务并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签署公司定期报告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故仍应对公司财务管理相关重大事项承担责任。

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任期内对部分违规事项难以知情的异议理由酌情予以考虑。根据相关证明材料,

吴建刚对重大资产重组及签订重大工程合同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难以及时发现的客观情形,已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俞连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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