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0731-03号)通知,获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30,181,813股股份予以司法轮候冻结。现将本次新增司法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轮候冻结原因
因长城集团等与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民事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 06 民执499号执行裁定书,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浙 06 民执499号),请求协助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长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0,181,813 股。
二、长城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本次新增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司法轮候冻结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号:(2019)浙06执499号;
3、司法轮候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30,181,813股;
4、冻结起始日:2019年7月31日;
5、冻结终止日: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三、长城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181,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5%;处于被司法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30,181,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8%,占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0.96%。此外,长城集团所持有公司股份已被轮候冻结392,363,569股(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12号、临
2019-017号、临2019-036号、临2019-038号、临2019-040号、临2019-053号)。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尚未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若控股股东长城集团被轮候冻结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