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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新修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相关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之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新修订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列报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

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修订通知》要求,公司将原在“应收账款”中列示的已对外质押应收账款,分类调整至“应收款项融资”。

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列示通知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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