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吉泽升、陶宏、邵明霞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