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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榆林市高新区项目投资合作终止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就2019年8月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榆林市高新区项目投资合作终止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榆林市高新区项目投资合作的终止,有利于解决原项目合作长期停滞的问题,有利于收回原项目投资资金,降低法律风险;
二、相关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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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榆林市高新区项目投资合作终止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永秀 宋 敏 汪方军 杨为乔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