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在2020年度,公司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内部监督跟踪,形成合理有效的内控体系,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在内控体系下健康、稳定运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检查监督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