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及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LIU 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张洁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