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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9-030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及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而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以及财务报表格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公司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的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公司执行该具体会计准则;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规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公司执行该具体会计准则;

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该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该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并按照《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要求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两项具体会计准则。

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及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其影响项目及金额列示如下:

(1)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影响金额(负数表示减少)
2018年12月31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12月31日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1、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进行拆分,分别计入“应收票据”项目和“应收账款”项目列报。应收票据710,399,926.00297,470,121.00
应收账款3,593,707,590.00814,814,208.00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4,304,107,516.00-1,112,284,329.00
2、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进行拆分,分别计入“应付票据”项目和“应付账款”项目列报。应付票据1,164,568,692.001,620,191,962.00
应付账款1,300,781,289.00177,867,816.00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2,465,349,981.00-1,798,059,778.00
3.1明确“其他应付款”项目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3.2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将已计提但尚未到期的短期借款利息余额调整在“短期借款”项目中核算及列报;将已计提但尚未到期的长期借款及应付债券利息余额分别调整在“长期借款”及“应付债券”项目中核算,因该等利息将在一年内到期支付,故重分类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短期借款18,610,647.0010,276,133.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2,308,329.0012,214,887.00
其他应付款-30,918,976.00-22,491,020.00

(2)对利润表项目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影响金额(负数表示减少)
2018年1-6月 合并利润表2018年1-6月 母公司利润表
在“投资收益”项目下新增列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根据该规定,公司将应收票据因贴现而产生的贴现利息,从“财务费用”项目重分类至“投资收益”项目。财务费用-4,271,848.00-10,123,542
投资收益-4,271,848.00-10,123,542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对应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在附注的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4、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及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及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修订

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及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规定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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