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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ST中安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3、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666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2021-019):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9月24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瑞华会计师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请求如下(详见公告:2021-042):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

3、 请求贵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708号】,再审裁定如下:

驳回瑞华会计师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相关案件二审之后由瑞华会计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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