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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20-065
债券代码:136821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35,395,714.2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03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涂国身;87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瑞华会计师;4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5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被告六:涂国身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53,873.7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7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6,744,943.3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50,499.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25,420.5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黄峰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20,835.5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900,14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8,855,240.71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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