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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标的:公司48,691,587股股份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涉及公司48,691,587股股份的处置,并不会对公司年度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2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控股股东(即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48,691,587股补偿股份权益纠纷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象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杭州广瀚星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三”)、深圳前海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以下简称“被告五”)、崔炜(以下简称“被告六”)及宋楠楠(以下简称“被告七”)。诉讼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披露的《中安科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请求的内容

1、请求判决确认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股份不属于被告一的财产(暂按2018年12月11日收盘价格2.21元/股计算,48,691,587股价值为107,608,407.27

元),其权利人为原告在册股东(被告一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3.95亿股份除外);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对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股份排除妨碍,申请解除对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股份的冻结;

3、请求判令被告一办理将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股份登记至原告在册股东(被告一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3.95亿股份除外)名下的各项手续;

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判决结果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600号],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持有人名称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的号码为B880232729账户中48,691,587股*ST中安股票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除外)所有;

2、驳回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842.03元,由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48,691,587股股份的处置,并不会对公司年度损益产生影响。如果股份处置事宜顺利推进,公司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持有的股份将相应减少。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如被告未按期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推进股份解冻事宜,并按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该部分股份进行处置。如被告提起上诉,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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