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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控股:申华控股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8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辽01破21-1号《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沈阳中院于2020年12月4日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

? 华晨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年度经营业绩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曾分别于2020年11月15日、11月20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载明,2020年11月13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0)辽01破申27号《通知书》,华晨集团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2020年11月20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作出的(2020)辽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债权人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详见2020-44、45号临时公告)

2020年12月6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载明,2020年12月5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作出的(2020)辽01破21-1号《决定书》,沈阳中院于2020年12月4日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1月20日,沈阳中院根据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华晨集团重整一案。经指定管理人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

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 风险提示

1、华晨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年度经营业绩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 间接控股股东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华晨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辽01破21-1号。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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