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租用车辆及相关服务买断的决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锦江汽车拟与锦江国际签署《租车合同》,根据协议,锦江国际从锦江汽车处买断部分车辆租赁服务,用于接受由政府组织开展的防疫用车任务,锦江汽车如遇政府单位征用防疫用车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复工复产用车,机场、车站、码头防疫需要专门用车等),需临时调用锦江国际所租车辆的,锦江国际应予以配合。调用期间,由政府单位直接与锦江国际结算征用补偿费用。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理由充分、合理。该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原则,公允、合理。
三、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议案内容遵循了“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参考合适的市场价格审慎测算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由合同双方平等善意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特此意见。
关于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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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段亚林:
届董事会第
洪剑峭:
夏 雪:
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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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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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年
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