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7号───────────────
关于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德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德福,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李德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8号)查明的事实,2020年4月27日,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德福在未履行公司决
策流程和资金划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执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账上2,000万元资金划给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中源协和生物治疗公益基金会。该笔划款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6%。2020年6月10日,公司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予以披露。2020年6月28日,上述占用款项已全部归还。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德福违反诚信义务,通过其控制的基金会与公司子公司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李德福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该笔资金占用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李德福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德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