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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公司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三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行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财务资产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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