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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公司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办法。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八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九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条 计算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应及时通知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配合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大股东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时,还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转让期间、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本公司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及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所称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变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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