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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试行)

(经公司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自我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厂)、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本部和各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设置主任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部主任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技能;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

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坚持原则,诚信正直,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采购、销售、资产管理等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

议。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或必要时,可组织公司内部有关业务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共同进行审计。组织公司内部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审计,应当报经董事长批准;委托、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应当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沟通、配合、成果利用等协调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细则等,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组织对公司管理权限内领导人员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组织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基建工程、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

(五)组织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

招标等经济活动和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六)检查和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

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经营和财务收支、管理等决策会议;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复制和拷贝相关电子数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陷,及时提出改善管理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

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九)公司授予审计部的其它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具有通报、责令改正及按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等处理、处置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及程序第十八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到审计部指定地点的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审计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进行的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前,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经审计部批准后执行。审计组实施审计前,至少提前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中,审计组各成员应按照工作规范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工作底稿。审计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部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初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初稿和被审计对象的回复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建议积极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给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按规定妥善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各部门对审计指出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以及审计建议意见,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加强与职能监督、纪检监督、法务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以及进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部可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谎报经济运行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追究其责任,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它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部门或人员对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层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内部审计规则及各专项审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乐电司[2012]44号)同日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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