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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集团关于爱建信托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3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55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为一审判决;案件二为申请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为原告;案件二中爱建信托为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及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37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案件二涉及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仅为一审判决,是否启动二审尚未确定,案件二尚在申请执行中,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其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但后续存在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爱建信托与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海运”,所涉案件为“案件一”)、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维畅”,所涉案件为“案件二”)因信托贷款合同产生债务纠纷,爱建信托作为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于前期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申请,要求两名债务人分别履行相应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余八名被告/被执行人分别履行对应的担保义务。爱建信托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相关受理文件,上海金融法院决定对上述两案件分别进行立案起诉和立案执行。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案件一涉及对象:

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被告三: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房地产”)被告四:上海兴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铭房地产”)被告五:上海京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益投资”)被告六:青岛雅邦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邦大数据”)被告七:陈建铭被告八:陈艳红

2、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中昌海运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37亿元;

(2)判令中昌海运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36,197,605.32元【暂计至2020年2月17日】并按人民币前述本息合计173,197,605.32元为基数,依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

(3)判令中昌海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5万元;

(4)判令原告就三盛宏业、三盛房地产提供的前述抵押物依相应《抵押合同》,在相应贷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就三盛宏业、兴铭房地产提供的前述1370万股质押股票及京益投资持有的相应股权依相应《质押合同》,在相应贷款本金及对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前述四名保证人按前述《保证合同》对中昌海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由前述八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1、涉及对象: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立军、陈建铭、陈艳红、青岛雅邦大数据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隆维畅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截止2019年10月18日(不含)的贷款利息人民币4,369,777.78元;

以贷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的罚息;【计算方式为:罚息=1.5亿元×15%×150%×自2019年10月18日(含)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的天数÷360;每日罚息=1.5亿元×15%×150%÷360】

以贷款利息人民币4,369,777.78元及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罚息为基础(不含当日)计算自2019年10月18日(含)自实际付款之日(不含)的复利;【计算方式为:每日复利={当日应付未付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截止当日计算出的罚息)+截止当日计算出的每日复利之和(不含当日复利金额)}×15%×150%÷360】。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前述六名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公证费人民币45万元等。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前述六名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爱建信托就前述合计质押的中昌数据317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在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前述四名保证人在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的执行费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其他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对外披露的临2020-03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日,接爱建信托公司报告,上述两案目前均有进展,其中案件一已经法院一审审理并判决,爱建信托于2020年9月1日收到了(由代理律师转递的)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680号】。案

件二爱建信托正在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司法拍卖或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已取得处置权的股票。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进展情况

爱建信托于2020年9月1日收到了(由代理律师转递的)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680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37,000,000元。

2、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期内利息人民币4,431,182.28元。

3、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以下计算标准,在扣除人民币183,222.22元金额后,支付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逾期罚息:以本金人民币21,6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1,6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1,6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人民币72,0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4、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以下标准支付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期内利息逾期罚息:以期内利息人民币236,876.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期内利息人民币598,6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期内利息人民币674,46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5、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0元。

6、如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沪(2019)黄字不动产证明第0100418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坐落于上海市毛家园路88弄3号2001室及11-12号地下一层车位15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主债权人民币38,500,000元及相应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清偿。

7、如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沪(2019)松字不动产证明第1702041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90号4,236.95平方米房产,91号南侧、92号及92号北侧,91号1层车位1-92号车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主债权人民币80,200,000元及相应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清偿。

8、如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质押登记的3,200,000股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股票代码:60024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起价款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清偿。

9、如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质押登记的10,500,000股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代码:

60024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起价款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清偿。

10、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11、被告青岛雅邦大数据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雅邦大数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12、被告陈建铭、陈艳红对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判

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建铭、陈艳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13、对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进展情况

爱建信托前期关于案件二的执行申请已被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因本案质押股票分别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爱建信托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请求上海金融法院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质押股票执行处置权。后经爱建信托与法院沟通,得知目前部分质押股票的处置权已经移送到上海金融法院。爱建信托正在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司法拍卖或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已取得处置权的股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案件一仅为一审判决,是否启动二审尚未确定,案件二尚在申请执行中,且两案质押物的价值具有波动性,执行条件较为复杂,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但上述信托贷款后续存在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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