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69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有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于2014年12月收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诉爱建信托等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中爱建信托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8690万元及相应利息。 据爱建信托报告,该诉讼系爱建信托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爱建信托已积极应诉。之后,爱建信托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原告方大炭素于2015年1月10日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建信托的起诉。
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3月,方大炭素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爱建信托为共同被告。(以上事项详见2014
年12月17日公司临2014-04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公司临2015-008号公告以及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本案其余被告分别为被告一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电力公司”)、被告二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Limited)(以下简称“泛域公司”)、被告三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恒昌公司”)、被告五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事务所)。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7月13日,爱建信托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Limited)、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方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775028.34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未出资本以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方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未出资本金为相当于474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可以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美元支付,按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资本金为8690万元人民币;利息,均以上述未出资本金为基数,自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方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令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8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方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富达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BroadHorizon Development Limited)、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上事项详见2017年7月15日公司临2017-069号公告)
三、二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后,爱建信托已在规定时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受理。
2019年7月9日,接爱建信托公司报告,爱建信托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终601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300元,由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爱建信托将积极应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有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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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