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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7

证券代码:600638 证券简称:新黄浦 编号:临2023-007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如下:

序号《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年度报告期内合并口径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拟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年度报告期内合并口径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拟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合并报表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作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合并报表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分别在不同发阶段采取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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