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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预付款事项情况进展的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4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预付款事项情况进展的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9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2020】2529号《关于对新黄浦预付款事项情况进展的问询函》,全文内容如下: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9 月12 日,你公司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欣龙新干线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新干线)与江苏西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钢贸)签署《债务结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以解决江苏钢贸对供公司的预付款欠款。根据协议,江苏钢贸拟向欣龙新干线支付0.5 亿元现金,并过户总价不低于2.24 亿元的办公房产,用以抵偿相关债务。上述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后,西本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本新干线)将其持有的欣龙新干线25%股权按照实缴出资3000万元的价格抵偿相应债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 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 关于抵偿资产

1、公告显示,根据协议,汇锦置业将其持有的位于嘉定区银翔路609 号塔楼14 层-22 层总价不低于2.24 亿元的办公房产(按照2.6 万元/平方米单价折算房屋总价)(以下简称“该房屋”)过户给欣龙新干线(或其指定方),用于抵销江苏钢贸应返还预付款余额。此办公房产存在抵押,汇锦置业承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5 日内解除抵押并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交易税费双方各自承担。请公司及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汇锦置业与江苏钢贸、西本新干线的关系,该协议是否对仅为协议鉴证方的汇锦置业具备法律约束;(2)该房屋被抵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时间、抵押对象、贷款金额、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等,说明相关方解除抵押的资金来源和具体安排;(3)该房屋是否存在涉诉、冻结等其他影响受让方利益的权利瑕疵,是否存在其他影响交易过户的实质性障碍;

(4)该房屋近三年的出租经营情况,并结合周边可比办公房产的交易价格,评估该房屋作价的合理性。请律师、评估师发表意见。

2、2019 年12 月19 日,欣龙新干线与江苏钢贸、上海西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商管理,曾名上海态一商贸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将西商管理所持27 套动迁安置房相关权益转让给欣龙新干线,房价款用于抵减江苏商贸对公司预付款负债1.6 亿元。但有关方并未在原定的2020 年2 月28 日前完成房屋性质的变更。本次协议将上述履约时限变更为2021 年10 月31 日。西商管理增加承诺,如到期仍未全部履约,则在2021 年11 月10 日前向欣龙新干线偿还现金1.6 亿元。请公司向有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27套房产的房屋性质未如期变更为商品房的原因,交易双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结合房屋性质变更需要履行的手续、程序、成本、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等,具体说明履行时间变更至2021 年10 月31 日的确定依据和合理性,是否具备可行性;(3)补充披露西商管理的资信情况,若到期仍未履约,西商管理是否有相应的偿还能力;(4)就房产性质变更抵偿债务事项后续不确定性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请律师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抵偿股权

3、根据协议,由江苏钢贸负责协调西本新干线将其持有的欣龙新干线25%股权按照实缴出资3000 万元价格过户给上海欣龙,用于抵销江苏钢贸相应预付款。请公司向有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江苏钢贸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情况、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2)欣龙新干线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经营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存在抵押、担保、诉讼等影响标的价值和受让方权益的情形,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标的资产作价3000 万元的合理性,并明确标的资产自协议签署日至实际过户日的过渡期损益安排及其对作价的影响;(3)西本新干线所持欣龙新干线25%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其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4)该等协议下,西本新干线对上市公司是否构成偿债义务,江苏钢贸能否保证协调西本新干线转让相关股权,并充分提示风险。请律师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关于履约安排及后续影响

4、根据协议,如本次协议的有关条款未按期履行,欣龙新干线有权解除本协议。请公司补充披露:(1)各方是否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安排,并结合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审慎评估协议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并充分提示风险;(2)

请公司董事会明确若协议未实际履行的追偿安排。

5、结合前期公司对有关款项的财务处理,具体说明该协议对上市公司当期和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不确定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请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供本所进行股票交易核查。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并于2020年9月1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将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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