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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公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3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二○二〇年六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22日下午14:00地点: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三楼参加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主持人: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二、宣读大会规定和表决办法;

三、听取报告及审议议题:

1、审议《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

4、审议《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

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9、审议《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1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1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6、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17、听取《2018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四、股东发言、提问;

五、推选监票人;

六、股东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七、律师见证统计结果;

八、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特别提醒: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本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出席会议人员应共同维护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

三、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大

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有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票表决权。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应逐项表决,在议案下方的“同意”、“反对”和“弃权”中任选一项,选择方式应以在所选项对应的空格中打“√”为准,不符合此规定的表决均视为弃权。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

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在大会上有权发言和提问,需填写《发言登记表》,由

大会主持人视会议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安排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每位股东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六、公司聘请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为保持会场安静和整洁,请将移动电话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

八、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建议或问题,可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联系电话:021-64280679,联系传真:021-64288727。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目 录

1、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4、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

5、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6、关于公司2020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 37

7、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8、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互保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

10、关于续聘2020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11、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

12、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

1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 118

1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7

17、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目 录

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一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

2019年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冲刺之年,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公司秉承“公用事业和金融创投齐头并进”的发展战略,在董事会强有力的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以聚焦公用事业主业做大做强为核心,以不断布局优质项目投资助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有力推进公司全年各项重点工作的开展。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60亿元,实现净利润5.26亿元。现将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主要工作情况和2020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本年度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1、强化董事会自身建设,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化水平。

2019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市场环境和持续强化的监管态势,公司董事会持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勤勉履行职责,推动重大决策落实,完善制度与流程建设。公司按照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定,规范运作。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相关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总裁负责的经营层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加大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风险评估力度,优化业务流程,确保规范治理运作,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地监管机极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职。

2019年,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了《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规则的规定,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对公司发展战略、财务预算及决算、定期报告、内部控制、绩效薪酬、董事多元化建设等事项积极建言献策,为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3、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作为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严格按照境内外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制度要求,全面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确保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保证了公司的透明度。报告期内,公司

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合计披露文件172份,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治理文件、股东通函、海外监管公告等,及时准确地披露了公司定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三会运作等相关事项,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信息补充,未发生漏报、瞒报、错报等情况。

董事会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董事会与投资者交流的窗口部门,持续加强投资者关系维护管理工作,通过现场、电话、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保持与中小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交流渠道畅通。报告期内,公司接听股民热线及回复“上证E互动平台”股民提问共计150余次,通过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香港业绩说明会、参加“2019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主题活动,与境内外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进行沟通讨论,树立了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4、坚持合规经营、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坚持合规经营、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持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健全集团化合规管控机制,促进合规管理全覆盖,强化下属控股子公司管理团队垂直管理,加大合规检查与合规问责力度,提升合规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使公司各项业务在合规前提下稳健发展。持续完善覆盖集团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优化业务操作流程,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控设计及执行有效性自评估,确保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各个业务和管理环节,持续强化和提升公司内部控制管控效果。

二、2019年度董事会主要的日常工作

(一)董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分别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决策。公司董事按时参加各次董事会会议,忠实于公司及股东权益,勤勉尽责,积极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在以现场方式召

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年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8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9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年报全文和摘要》、《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公司2018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公司2018年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设立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案》、《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对H股募集资金使用进行项目间调整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资产核销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公司财务副总监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大众公用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在以现场

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经营工作报告暨下半年工作计划》、《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4、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大众公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5、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6日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6、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的关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联交易的议案》。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召集人职责,共召集1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9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8年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对H股募集资金使用进行项目间调整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报告期内,对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均能够严格执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会议决议。

三、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思路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实现“两个翻番”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之年。经济发展任务繁重,而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众多。中美贸易问题及年初发生的疫情是2020年影响全球

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济的最大不确定因素,国内经济形势稳中有变、变中有忧,面临下行压力。公司董事会将充分估计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严格按照境内外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满足公司治理水平的高要求和两地监管的高标准,不断加大公用事业主业重大项目投资比例,持续跟进优质项目投资并购机会,稳步拓展公司海外业务布局,不断优化对外投资平台,确保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稳步。

2020年公司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科学防控疫情,有序恢复生产,确保经营业绩稳定。

面对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发展的严峻形势,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要积极贯彻落实属地政府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研究国家和地方对企业扶持相关政策,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生产,多措并举确保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燃气板块的各家企业要全力以赴保证天然气正常稳定供应;污水板块的各家企业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特殊时期更是保证好城市污水尾水的消毒处理,为千家万户的排水用水安全保驾护航;大众运行物流在坚持安全配送的同时,要积极为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爱心企业等提供防疫物资义务运输;翔殷路隧道在加强疫情防控防护,保障安全运营同时,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参与防疫查控关口行动,守护着城市的出行安全;类金融企业大众融租积极采取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多种形式,主动对接银企客户,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进;大众商务确保商户正常结算;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参股基金、对外直投项目的对接工作,保障公司的各项收益。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把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的商机,制定未

来五年公司发展战略,保持公司经营业绩稳步提升。

中央已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长三角“一极三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目前,上海已制定落实《规划纲要》的上海实施方案,2020年,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在产业创新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绿色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的的发展合作机遇,结合公司自身各方面的情况,做好在长三角区域布局谋篇。在基础设施共建、长三角区域能源储备体系、科技创新体系一体化、节能减排、物流运输等多个方面制定未来各业务板块五年的发展规划,加强公司创新能力建设,稳抓产业发展机遇,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地发展。

3、不断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

水平。

2020年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循沪港两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加强规范运作意识。积极做好董事的学习培训工作,增强勤勉尽责、规范履职的自觉性,遵章守法和规范决策的意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积极履行职责,审慎决策,提升议事和决策水平,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完善董事会内部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依据相应议事规则行使职责,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4、根据监管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完善重大事项的报告、信息披露程序,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合规、保密意识,进一步增强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和程序意识,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重大信息报送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地披露信息。

2020年形势严峻复杂,全球疫情暴发使宏观经济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机遇和挑战并存,公司董事会将坚持“公用事业与金融创投齐头并进”的产业发展道路,保持战略定力,树立强烈的危机感,做好打持久战、应对最困难局面的准备,同时,要看到危中有机,增强发展信心,敢于迎难而上。围绕经营目标砥砺前行,持续推进公司发展战略,以实际行动和优异的业绩回报股东和社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6月

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二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

2019年,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遵守了诚信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活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了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将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主要内容有:

1、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在上海市中山西路

1515号9楼903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9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8年年报全文和摘要》、《201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

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续聘2019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对H股募集资金使用进行项目间调整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资产核销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4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大众公用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3、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上午在上海市中

山西路1515号9楼903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经营工作报告暨下半年工作计划》、《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4、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大众公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5、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6、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9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严格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控机制,重大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运作规范。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及表决等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董事会在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上维护公司和股东根本利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2019年工作中,认真谨慎、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不懈努力。报告期内,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及时、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生泄露内幕消息的情况。监事会未发现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有损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对财务活动的监督

2019年,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行稳健。财务部门所编制的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公司各期财务报告均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报告期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19年“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19年度,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各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照了市场化原则,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履行了相关的审议和披露程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2019年,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监督审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方面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公平,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内幕交易,没有发现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3、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9年,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报告期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发[2005]120号文”、《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4、公司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监事会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以完善的内部控制为基础,切实控制投资风险、业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时加强对监管部门新法规、新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5、聘请公司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监事会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同意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2019年度境外审计机构。这两家审计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职的履职能力,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聘请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监事会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现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7、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公司具有完整独立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控股股东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行为。

8、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9、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在公司内部的批准流程进行了持续监督。认为: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公司严格按照两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董秘办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的信息,使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更为客观、全面,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信誉和形象,保证A+H上市两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10、公司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经监事会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交易的行为。

五、2020年工作展望

2020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依法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监事会将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办公会议,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同时,监事会成员也将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0年6月

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三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各位股东:

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如下:

一、2019年主要财务指标

(按公司2019年度会计决算合并报表编制)

指标单位2019年2018年增减率(%)营业收入万元545,980494,17110.48利润总额万元68,94648,89341.02净利润万元63,35342,93347.5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52,64747,84910.0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786.42

增加0.36个百分点每股净资产元

2.732.538.09每股收益元

0.17830.16219.9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410.09334.75

二、2019年公司财务状况

1、公司资产结构状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225.65亿元,与年初215.92亿元相比,增加了9.73亿元。公司总资产之中,流动资产55.82亿元,比年初51.46亿元增加了4.36亿元,其中货币资金比年初减少

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0.32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少0.69亿元、应收账款比年初减少0.75

亿元、预付款项较年初增加0.66亿元、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增加0.07亿元、存货比年初减少了0.43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比年初增加了5.99亿元、其他流动资产比年初减少了0.19亿元;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24.74%,较年初比重23.83%增加了0.91个百分点。非流动资产169.83亿元,比年初164.46亿元增加了了5.37亿元,其中其他债权投资比年初减少了3.52亿元、长期应收款比年初减少了3.60亿元、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增加了7.06亿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比年初增加了0.10亿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比年初增加了2.43亿元、投资性房地产较年初增加了1.41亿元、固定资产比年初增加了3.30亿元、在建工程比年初减少了2.30亿元、新增使用权资产0.45亿元、无形资产比年初减少了0.04亿元;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75.26%,较年初

76.17%减少了0.91个百分点。

2019年母公司99.89亿元长期投资产业分布中,交通运输产业

20.24亿元,占公司总投资20.27%;燃气板块产业23.87亿元,占公

司总投资23.90%;市政、环境板块产业6.13亿元,占公司总投资

6.13%;金融创投产业43.82亿元,占公司总投资43.87%,其他产业

5.83亿元,占公司总投资5.83%。

2、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偿债能力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负债133.17亿元,与年初130.11亿元相比,增加3.06亿元。资产负债率59.01%,较上年60.26%减少了

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1.25个百分点。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15.16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18.80%。其中流动负债83.54亿元,较年初增加18.35亿元,主要是因

为将2020年内到期的中期票据转入了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及发行了超短期融资券。

3、资产盈利能力

2019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6.78%,较上年同期6.42%增加了

0.36个百分点。

4、公司经营成果情况

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60亿元,较上年同期49.42亿元增加了10.48%。合并利润总额6.89亿元,合并净利润6.3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6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了41.02%、

47.56%以及10.03%。

公司主要投资板块经营情况如下:

(1) 交通运输

大众交通是大众公用经营业绩稳健提升的重要基石。2019年大众交通在巩固交通服务业的基础上,持续实施产业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结合,积极推进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战略的落实,在全国出租汽车企业中首家获得了开展约租车网络平台服务的合法正规资质,提升了城市交通的综合服务能力。2019年实现营业总收入38.02亿元,圆

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满完成预定的经营目标。

2019年,大众运行物流再次被指定为第二届进博会物流运输保障方,并再次获评物流运输服务保障优秀单位,提升了大众品牌形象和行业地位。公司在做好货运出租、搬场、大众供应链、96811平台等常规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LPG配送重点业务,液化气配送范围已覆盖上海市12个行政区,通过规模增量保障效益回报。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26亿元。

(2) 燃气板块

2019年,大众燃气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切实有效推进各项经营和管理工作。圆满完成第二届进博会安全保障工作,全年持续推进降差增效,努力拓展营销增量,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智慧燃气建设等重点工作。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38.93亿元。

2019年,南通燃气有序推进高压管线最后一公里收官、燃气管网迁改、老旧燃气设施更新改造等重点工程。公司积极落实多路气源、不断提升应急调峰能力和安全保供能力。公司荣获南通市港闸区“十强工业企业”、“南通市工人先锋号”等多项荣誉。2019年完成各项经营指标,实现营业收入11.00亿元。

2019年,苏创燃气积极开拓工业客户,燃气业务继续保持增长,不断致力于向综合能源、节能环保服务商方向推进业务转型,并积极利用销售波纹管、维抢服务、代理燃气保险、灶具销售等方式开展创收。

2019年,江阴天力燃气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推进各项工作进展,完成非居冬季顺价调整,2019年销气量较2018年提升11%。江

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阴天力荣获江阴市“2018年度百佳诚信单位”、靖江市“2018年度税收贡献超2000万元企业”等荣誉称号。

(3) 市政环境板块

2019年,在国家环保督查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严峻条件下,大众嘉定污水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进水严重超标所造成的突发事件。报告期内,大众嘉定污水顺利完成大提标水价调整,有效推进污水及污泥处置费用应收账款工作。2019年共处理污水6,395万吨,平均

17.52万吨/天。

2019年,江苏大众确保全年达标排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目标,积极抓好项目拓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青山泉一期改造工程全面建成通水,沛县增能技改工程全面完工,三八河三期工程进入商业运营,东海二期扩建工程获得立项,并就三八河三期工程开展前期合作谈判。2019年共计处理污水8,158万吨,平均处理污水22.35万吨/天。

公司投资建造的市政项目:翔殷路隧道高效安全运营,专营收入稳定,2019年收到专营补贴款8,741万元。

(4) 金融创投板块

2019年,大众融资租赁向“小额分散”模式转型,全年“小额分散”业务占比达到55%,并成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两大运营商的首家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大众融资租赁首单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ABS”)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是业内首个运营商终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47亿元。

2019年,大众商务积极推进“e通卡”应用场景转换、APP功能优

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化、新业务开发、合规管理等各项重点工作。大众商务引入i百联、苏宁易购等合作伙伴,新增线上应用,推进银联商户逐步转变为自有商户工作进展。

公司入伙的上海华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投资的盛大游戏项目在2019年取得重大突破,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已于7月3日完成并上市。华璨基金通过上海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的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收到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受理。公司出资3,500万元参股的均瑶大健康饮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向中国证监会递交IPO申请并获受理。

2019年,大众香港公司积极拓展海外公用事业项目,先后对多个燃气、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项目开展分析研究,并选取部分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尽调。2018年通过出资1,000万美元参股的斗鱼直播已经于2019年7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2019年,公司参股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投资企业数量、投资企业上市数量均居国内创投行业第一位。深创投四家投资企业作为首批上市成员正式登陆科创板,公司成为投资企业首批登陆科创板数量最多的创投机构。

三、2020年公司财务预算

2020年,面临宏观经济形势的复杂局面,公司将继续秉承“公用事业和金融创投齐头并进”的企业发展战略,依托稳定的公用事业

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主业,寻求新经济环境下优质投资项目,助推企业绩效,放眼海外市场,持续优化对外投资平台,稳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与影响力。

1、经营目标

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和利润保持稳定增长。各行业主要经营目标如下:

(1) 交通运输

2020年,大众交通将根据社会和行业发展方向,以服务质量为生命,以增强品牌为动力,审时度势、聚势谋远。继续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改变促发展”的核心思路,投身改变、创新发展。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制定长期发展蓝图。

(2) 燃气板块

2020年,燃气板块将着重加强优质项目收购力度,做好在手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拓展燃气产业链延伸,要从单一管道天然气销售向天然气气源、工程建设、LNG销售做产业链方面的拓展。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大背景下,综合分析境外国家政策、项目运营成本、投资政治性等方面因素,积极推动境外优质主业项目并购工作,多元化配置海外资产,不断提高集团核心竞争力。

(3) 市政环境板块

我国城镇污水行业市场日趋成熟,行业增长点主要集中在提标改造和农村污水处理领域。2020年,环境板块将持续响应行业标准提升,发挥行业地域先进优势,稳步探索农村污水市场,推动城镇管网延伸,积

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极拓宽市场;翔殷路隧道继续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

(4) 金融创投板块

2020年,金融创投板块将紧跟市场形势,不断调整优化投资结构,发挥产业投资和金融投资的协同效应,依托公用事业主业优势,充分利用稳定的经营现金流,把握市场机遇,甄选优质项目进行投资。同时与其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优质平台融合互动,积极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做到投资项目的平衡良性发展。

2、筹资目标

2020年,公司将继续做好主体资信评级、债券信用评级维护工作,实时洞悉金融行业动态,不断丰富融资渠道,根据公司融资需求和市场情况,做好各项融资工作。利用各类筹资方式,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水平,提高闲置资金收益率。做好已发行债券、债务本息兑付工作,保障公司资金平稳运作。

3、投资目标

2020年,公司将坚定不移执行主业优先发展原则,突出公用事业主业,有效推进项目建设进展,不断围绕主营业务进行上下游和国内外延伸;完善产业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对外投资方式,联动境内外资源,促进公司企业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

2020年,公司将进一步增强持续发展动能,结合社会经济形势,

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优化完善管理体系,严格满足公司治理水平的高要求和两地监管的高标准。坚持创新,稳步发展,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议案四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各位股东: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177,621,425.21元。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52,434,67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77,146,080.5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

33.65%。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发生总股本变动,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预案具体实施办法与时间,公司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各位股东:

释义:

公司、本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集团: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燃气: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大众燃气: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大众大厦:上海大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大众企管: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众河滨: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众交通: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需要,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大众燃气有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限公司等向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受同一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等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等及大众燃气向燃气集团等关联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2) 因办公需要,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每年需向大众大厦租赁办

公场所,以及本公司下属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3) 本公司因所拥有的物业资产管理需要,委托上海大众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2020年度预计

2019年度发生额金额金额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受同一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

采购天然气和LNG

政府定价

350000.00261225.97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向关联人租入资产

租赁办公场所

市场公允价

600.00496.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大众交通及子公司包括上海大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向关联人租入资产

租赁办公场所

市场公允价

1000.00534.92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管理资产

物业资产管理运营

市场公允价

250.00787.74

三、关联方介绍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一、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控股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人代表:王者洪

4、注册资本:人民币420,000万元

5、主要股东、历史沿革:该公司是由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和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共同设立,现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6、主营业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天然气管网及其输配设施

(含西气东输),投资改造、管理煤气管道、煤气制气企业。

7、成立日期:2004.2.12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8、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958号1008室

9、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982,301.98万元、净资产

790,273.6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493,871.90万元、归母净利润40,861.63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关联方二、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控股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人代表:王者洪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5、主要股东:申能集团下的全资子公司。

6、主营业务:燃气经营,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燃

气设备、燃气用具等。

7、成立日期:2018.12.27

8、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1009室

9、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1717267.09万元,净资产

573839.6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623594.08万元,净利润63924.01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关联方三、上海大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3、法人代表:张静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5、主要股东: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份

6、主营业务:住宿、自有房屋租赁、会务服务等。

7、成立日期:1995.10.17

8、住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

9、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28228.24万元、净资产26950.64

万元,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441.15万元、净利润1478.65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关联方四、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赵思渊

4、注册资本:人民币15900万元整

5、主要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6、主营业务:出租汽车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管理。

7、成立日期:1995年03月10日

8、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S区182室

9、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211530.75万元、净资产

70776.48万元,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683.35万元、净利润2629.79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联方五、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企业名称: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毛一松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整

5、主要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6、主营业务:酒店管理(除酒店经营)、物业管理等。

7、成立日期:2003年07月18日

8、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888号3幢102室

9、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540.25万元、净资产382.43万

元,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14.13万元、净利润34.18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关联方六、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3、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12楼

4、办公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22楼

5、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6、注册资本:人民币236,412.2864万元

7、主营业务:企业经营管理咨询、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出租

汽车、省际包车客运)、相关的车辆维修(限分公司经营)等。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8、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1670618.47万元,净资产

994007.8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80249.00万元,净利润98122.49万元(以上均为审计数据)。

(二)鉴于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

本公司5.21%的股份,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系与燃气集团受同一控制人的关联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燃气和南通大众燃气等向燃气集团及其受同一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上海燃气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等及大众燃气向燃气集团等关联公司租赁办公场所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鉴于上海大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同时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本公司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大众交通及其子公司之间的相互租赁办公场所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均兼任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众河滨系大众企管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委托大众企管及大众河滨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燃气集团及其受同一控制人

的关联企业上海燃气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等,大众燃气向燃气集团等关联公司租赁办公场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大众大厦租赁办公场所以及本公司下属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务服务等,本公司委托大众企管及大众河滨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属正常的企业经营所需。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1、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因业务需要,每年需向燃气集团及

其受同一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上海燃气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关联交易各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定购销价格,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两家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测定气量、工程量、核算金额、签署协议等相关工作。

2、大众燃气因办公需要,每年需向燃气集团租赁办公场所,关

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租赁金额。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大众大厦租赁办公场所以及本公司下属

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务服务,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租赁金额。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4、公司委托大众企管及大众河滨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

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服务费金额。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可以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持续稳定的经营,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关于公司2020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0年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需求,公司及附属子公司2020年度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含外币折算)不超过170亿元(累计发生额),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有效期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项目贷款、抵押贷款等。具体授信额度、融资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等条件以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分割、调整向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决定申请授信的具体条件(如合作金融机构、利率、期限等)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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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各位股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 12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2019年末的资产现状及结合各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的实际需要和未来的发展,遵循“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对外担保提出以下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0年度,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翔殷路隧道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源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沛县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连云港西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邳州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徐州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众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大众(越南)国际有限公司、上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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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儒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徐州青山泉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大众运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Fretum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Enterprise Limited、Galaxy Building & DevelopmentCorporation Limited、Ace Best Investing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Interstellar Capital Investment CO., Limited、Allpay (International) Finance ServiceCorporation Limited、Platinum Capit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al Limited 、UltraPartner Limited、Century Charm Limited、江苏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众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年度内新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累计担保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100亿元,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50亿元。担保协议签署日期、地点视被担保人的需求情况而定。

2、由于协议尚未签署,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仅为公司预计数,具

体担保协议主要条款由公司及被担保的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担保方为同一方的,其对担保计划中限定的被担保方的担保,在担保总额度内可以相互调剂。

担保方为同一方的,其可以在担保总额度内对担保计划中限定的被担保方以外的其他方提供担保,仅限于本公司下属各级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海众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大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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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不受本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限制)。

以上额度调剂可以在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用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一)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9号2122室

3、法人代表:金波

4、经营范围:投资各类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隧道、桥梁、机

场跑道等市政基础项目及其相关辅助设施等。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6,329.15万元、流动负债

总额6.79万元、负债总额6.79万元、净资产16,322.36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9.94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9号2120室

3、法人代表:金波

4、经营范围:隧道、隧道运营的相关产业开发。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8,650.85万元、一年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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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期的非流动负债总额36.6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4,447.36万元、负债总额24,568.18万元、净资产34,082.68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499.12万元、净利润881.82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三)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9号2121室

3、法人代表:杨卫标

4、经营范围:投资运营城市自来水供应及污水处理工程,投资

固废处理工程基础设施等。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1,500.45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18.20万元、负债总额34.45万元、净资产51,466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3,267.19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四)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罗路1720号

3、法人代表:杨卫标

4、经营范围:接纳并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9,485.53万元、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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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总额10,302.59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7,247.89万元、长期借款总额17,303.92万元、负债总额44,720.90万元、净资产34,764.63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22,291.18万元、净利润6,897.85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五)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徐州市乔家湖村三八河

3、法人代表:杨继才

4、经营范围:环保工程、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服

务;技术咨询;再生水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销售;非金融性资产经营;光伏发电站建设、运营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2,007万元、短期借款总额

1,902.7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011.32万元、负债总额4,011.32万元、净资产17,995.68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7.67万元、净利润10,464.51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

(六)徐州源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徐州源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徐州工业园区内(310国道、206国道交叉处南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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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代表:吕宣惠

4、经营范围:对污水的收集、处理及深度净化;污水处理运营

服务及污水再生资源化利用。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908.74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1,500.44万元、负债总额1,870.91万元、净资产1,037.83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860.46万元、净利润166.05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七)沛县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沛县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沛县东环路西侧、沿河大桥南

3、法人代表:吕宣惠

4、经营范围:对污水的收集、处理及深度净化。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492.28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4,571.54万元、长期借款总额800万元、负债总额6,035.37万元、净资产1,456.91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762.63万元、净利润

507.62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八)连云港西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连云港西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东海县经济开发区西区西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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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3、法人代表:王健

4、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878.67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2,379.78万元、负债总额2,844.23万元、净资产1,034.44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962.85万元、净利润157.44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九)徐州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徐州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徐州市乔家湖村三八河污水处理厂

3、法人代表:吕宣惠

4、经营范围:污水收集、处理及深度净化;污水处理运营服务

及污水再生资源化利用;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及服务。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250.63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700.32万元、负债总额1,210.90万元、净资产5,039.73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2,151.71万元、净利润612.48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十)徐州市贾汪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徐州市贾汪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310国道与206国道交叉处南100米

3、法人代表:吕宣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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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4、经营范围:对污水的收集、处理及深度净化;污水处理运营

服务及污水再生资源化利用。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000.14万元、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动负债总额249.3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681.50万元、负债总额3,785.74万元、净资产1,214.40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

959.43万元、净利润401.46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十一)邳州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邳州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邳州市运河镇镇东村东500米

3、法人代表:吕宣惠

4、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运营。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952.03万元、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动负债总额156.3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850.01万元、负债总额3,472.91万元、净资产1,479.12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585.57万元、净利润656.08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十二)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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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3、法人代表:杨国平

4、经营范围:煤气、天然气、燃气表社、燃气设备用具、燃气

厨房设备、燃气输配、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20,978.47万元、短期

借款总额10,011.96元、流动负债总额287,883.01万元、负债总额362,733.61万元、净资产158,244.87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389,327.23万元、净利润13,632.13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

(十三)上海大众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2575号1226室(康桥)

3、法人代表:杨国平

4、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国内商业,资产重组,资

产托管及相关业务咨询,经济贸易信息咨询,从事城市燃气、交通、水务、环保等经营性公用事业投资,实业投资。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5,773.74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17.68万元、负债总额17.68万元、净资产15,756.06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398.78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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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十四)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南通市工农北路59号

3、法人代表:庄建浩

4、经营范围:管道燃气生产、输配和供应、CNG的供应、液化石

油气供应等。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56,206.43万元、流动负债

总额34,051.81万元、负债总额113,493.69万元、净资产42,712.74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09,997.29万元、净利润5,064.36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十五)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518号24A01室

3、法人代表:杨国平

4、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

资,资产管理。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9,848.29万元、负债总额

27,508.38万元、净资产52,339.92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754.72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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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十六)上海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69号A楼906室

3、法人代表:杨国平

4、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3,837.91万元、流动负债

总额0.15万元、负债总额0.15万元、净资产53,837.76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24.96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十七)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

3、法人代表:杨国平

4、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

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17,267.58万元、一年内

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总额85,568.9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7,871.09万元、长期借款总额24,053.28万元、负债总额161,453.82万元、净资产55,813.76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4,654.89万元、净利润4,541.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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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

(十八)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1112室

3、法人代表:李伟涛

4、经营范围:通过集团会员卡系统提供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及商

务信息咨询,通过员工服务卡体系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员工福利相关的管理、策划、咨询及代理服务等。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5,026.71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4,970.99万元、负债总额4,970.99万元、净资产10,055.72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404.28万元、净利润98.07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十九)上海众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众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5932室(上

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3、法人代表:陈佳敉

4、经营范围: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

象策划、会展服务、财务咨询、翻译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45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4,279.83万元、负债总额4,421.95万元、净资产1,028.05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613万元、净利润85.57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十)大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大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FLAT/RM 8204B, 82/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 Road West, KL

3、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货物运输相关业务及投资活动。

4、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9,344.82万美元、短期借

款总额3,721.31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16,148.70万美元、负债总额16,148.70万美元、净资产13,196.12万美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1,217.46万美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十一)徐州青山泉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徐州青山泉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纺织工业园

3、法人代表:吕宣惠

4、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及运营服务。

5、截止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46.8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146.51万元、长期借款总额308.00万元、负债总额2454.51万元、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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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资产992.37万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7.63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二十二)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

3、法人代表:梁嘉玮

4、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普通货运(货运出租)、普通货运

(搬场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二类(易燃气体)),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国内货运代理,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包装服务。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389.52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3,307.94万元、负债总额3,596.59万元、净资产5,792.93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8,378.82万元、净利润423.61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

(二十三)上海儒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儒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0幢G1016室

3、法人代表:梁嘉玮

4、经营范围: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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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4,594.03万元、流动负债

总额136.72万元、负债总额136.72万元、净资产124,457.31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9,324.75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十四)上海大众运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运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56号

3、法人代表:何洲

4、经营范围: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

运代理等。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645.84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927.02万元、负债总额1,643.05万元、净资产1,002.80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5,682.58万元、净利润638.68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二十五)Platinum Capit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al Limited

1、公司名称:Platinum Capit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al Limited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02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

0.89万美元、负债总额0.89万美元、净资产-0.87万美元,2019年

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0.28万美元。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十六)CENTURY CHARM LIMITED

1、公司名称:CENTURY CHARM LIMITED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01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

1.19万美元、负债总额1.19万美元、净资产-1.18万美元,2019年

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0.31万美元。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二十七)ULTRA PARTNER LIMITED

1、公司名称:ULTRA PARTNER LIMITED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01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

1.19万美元、负债总额1.19万美元、净资产-1.18万美元,2019年

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0.31万美元。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二十八)Fretum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Enterprise Limited

1、公司名称:Fretum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Enterprise Limited

2、注册地址:FLAT/RM 8204B, 82/F,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 Road West, KL

3、经营范围:CORP

4、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768.52万美元、流动负债

总额1,114.61万美元、负债总额1,114.61万美元、净资产5,653.92万美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172.55万美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十九)Galaxy Building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1、公司名称:Galaxy Building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2、注册地址:FLAT/RM 8204B, 82/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 Road West, KL

3、经营范围:CORP

4、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17.57万美元、流动负债总

额1.28万美元、负债总额1.28万美元、净资产316.28万美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3.76万美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Ace Best Investing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1、公司名称:Ace Best Investing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2、注册地址:FLAT/RM 8204B, 82/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 Road West, KL

3、经营范围:CORP

4、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99.21万美元、流动负债总

额0美元、负债总额0美元、净资产499.21万美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0.14万美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一)Interstellar Capital Investment CO., Limited

1、公司名称:Interstellar Capital Investment CO., Limited

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注册地址:FLAT/RM 8204B, 82/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 Road West, KL

3、经营范围:CORP

4、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1,222.45万元、流动负债

总额8.96万元、负债总额8.96万元、净资产41,213.49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54万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二)Allpay (International) Finance Service Corporation Limited

1、公司名称:Allpay (International) Finance Service Corporation Limited

2、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广东道1号港威大厦6座30楼3011室

3、经营范围:CORP

4、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59.03万美元、流动负债总

额0美元、负债总额0美元、净资产659.03万美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2.67万美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三)大众(越南)国际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大众(越南)国际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越南胡志明市

3、法人代表:庄自国

4、经营范围:管理咨询

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294.97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35.06万元、负债总额35.06万元、净资产3,259.90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96.59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四)江苏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江苏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乔家湖三八河污水处理厂

3、法人代表:杨卫标

4、经营范围:环境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服务;环境工程、水处

理工程、水利工程、防水工程、市政工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销售;光伏发电站建设、运营、管理;城市垃圾处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供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0元、负

债总额0元、净资产0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0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三十五)上海大众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999号1幢3层3008室

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3、法人代表:赵晔青

4、经营范围: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燃气设备检测。从事燃

气管道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燃气报警装置、不锈钢厨房设备、燃气设备批发、零售。燃气灶具安装、维修。燃气经营、水电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381.15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365.06万元、负债总额365.06万元、净资产1,016.09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588.05万元、净利润16.09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六)上海众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众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

4部位三层333室

3、法人代表:梁嘉玮

4、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限SPV),租赁业务,

向国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0元、负

债总额0元、净资产0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0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上被担保人均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不是个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期限及金额是根据被担保人的经营需求而定。

四、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2019年,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含外币折算)1,721,111,561.56元。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含外币折算)1,515,507,350.59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8.80%,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在以上范围内的综合授信和对外担保,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经营经营层具体实施,授权有效期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八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与第一大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相

互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次互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与大众企管相

互提供的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即公司为大众企管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大众企管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大众企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

大众企管累计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本次互

保金额为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对本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关联人大众企管进行的交易累计2次,金额

共计为人民币14,800万元;与不同关联人没有进行过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贷款

互保协议》,该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与大众企管的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求,支持企业发展,公司与大众企管根据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的借款要求,通过互相提供担保的方式从金融机构借款或融资。公司与大众企管相互提供的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即公司为企管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大众企管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额度内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互保期限为自协议所约定之互保事宜经双方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通过之日起36个月。即在上述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为其与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之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及期限由届时所签署的担保协议具体约定。

授权公司董事局主席代表公司与大众企管签署上述《贷款互保协议》,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

赵思渊女士均兼任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回避了该项关联担保议案的表决。

3、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大众企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0;大众企管累计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

5、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或与

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为0。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同时兼任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S区182室

法定代表人:赵思渊

注册资本:人民币15900.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5年03月10日

主要经营范围:出租汽车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管理,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室内装潢,经营出租车汽车业务,销售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大众企管最近三年的业务:出租汽车营运,3家专业4S店、7家

汽车修理公司的汽车销售服务、酒店服务及房产物流等多家股权投资。

3、关联方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

面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大众企管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项目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2019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00,554.29201,555.50负债总额1304,20.11 131,632.82净资产 70,134.1869,922.68项目2018年1-12月(经审计)2019年1-9月(未经审计)营业收入 2,753.063,236.96净利润 2,860.481,775.99

三、《相互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贷款资金投向要求:一方所用贷款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营业执照中许可的经营范围,公司和大众企管承诺互相为对方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信用保证,并根据本协议及按照对方要求同债权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互保原则:公司向大众企管提供的担保金额累计每年不超过

人民币伍亿元(“甲方年度上限”),及大众企管方向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累计每年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乙方年度上限”)。

甲乙双方互保将实行等额原则。甲乙双方提供的互相担保按照以下公式各自计算就该财政年度内已提供担保贷款应收佣金费用。倘于有关财政年度内,一方应收之佣金费用总额等于另一方应收之佣金费用总额,则协议各方都无需支付佣金费用。倘于有关财政年度内,一方应收之佣金费用总额(“应收方”)高于另一方应收之佣金费用总额(“应付方”),应付方须于该财政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后的三个月内向应收方以现金方式支付佣金费用净用额。

每一笔担保的佣金费用=担保额x(年内有效的担保天数÷365)x担保佣金费率。为免生疑,如于一个财政年度内,一方要求另一方担保的贷款超过一笔,则该方向另一方应付的佣金费用总额为就每笔担保产生的佣金费用的加总。每笔担保佣金费率乃参考担保服务提供商收取佣金的当时市场费率后厘定,预计担保佣金费率为0.3%-0.8%之间。

3、互保期限: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互保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

议所约定之互保事宜经双方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通过之日起36个月(“有效期”)。

4、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的,应

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双方根据有关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履行完毕各自内部审议程序之日起生效。

四、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含外币折算)1,515,507,350.59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8.80%,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五、该项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大众企管签订互保协议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资金周转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互保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大众企管,其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稳定。

2、本互保协议是在双方对等的原则下签订的,在建立互保关系的

情况下,向对方提供一定金额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将积极加强与大众企管的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另外,公司还将通过其他措施以有效规避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各位股东: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在单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35亿元范围内。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委托理财期限为自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在单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3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授权使用期限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权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并授权公司计划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为持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可由公司及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本次委托理财的双方均为独立的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金额

在单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35亿元范围内。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委托理财期限

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开展和规范运行。在委托理财期间,公司将与委托理财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如发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产品的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及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3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券商收益凭证等)、债券(国债、国债逆回购、公司债、企业债、政府债券等)、外汇金融产品(远期结售汇、掉期、汇率挂钩产品、期权等)、货币基金等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具体委托理财合同条款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二)风险控制分析

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事项在投资限额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实施。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投资理财的审批流程及管理流程,以保证资金安全、有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交易对方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项目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21,592,362,814.9622,565,398,377.59负债总额13,011,189,708.7613,316,597,973.46

净资产 8,581,173,106.208,063,278,014.37项目2018年度201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0,254,371.311,218,417,852.14

公司及子公司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将进行充分的预估和测算,相应的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发展的需求,对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管控外币汇率风险,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五、风险提示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及资金面等变化的影响较大,因此投资的预期收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在单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3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授权使用期限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意见: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单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35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并同意将有关内容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七、截至2020年2月28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

金或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序号理财产品类型实际投入金额实际收回本金实际收益

尚未收回本金金额1银行理财91,926.0059,626.001,472.0532,300.00

合计91,926.0059,626.001,472.0532,300.00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42,557.00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5.28%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2.80%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32,300.00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317,700.00总理财额度350,000.00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关于续聘2020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续聘2020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每一年度必须聘任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聘请的2019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立信会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2019年度,公司支付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

为保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事务所的报酬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公司H股于2016年12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公司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2019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2019年度,公司支付给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港币130万元。

为保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2020年度境外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事务所的报酬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议案十二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公司拟申请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在境内或境外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合计不超过90亿元(含9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离岸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其它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或认可本公司可以发行的境内、境外债务融资工具。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照自查,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情形,具备发行的资格和条件。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概况

(一)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种类

具体发行的种类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以下简称“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发行时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本议案中所称的拟发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

(二)发行方式和规模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合计不超过90亿元(含90亿元),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每次具体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提请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前述范围内全权确定,并对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依照每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四)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公司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由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由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五)债券期限和品种

有固定期限的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无固定期限的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由获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六)票面利率

由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发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七)担保措施

由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八)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偿还公司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或项目建设等用途。具体用途由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九)偿债保障措施

就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由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员不得调离。

(十)债券上市/挂牌安排

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等确定公司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挂牌相关事宜。

(十一)决议有效期

发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如果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

三、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发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决议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

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币种(包括离岸人民币)、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函、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挂牌及上市/挂牌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等(如适用)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公司境内债

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担保协议、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债券契约、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挂牌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等)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挂牌地的交易所上市/挂牌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通函等);

3、为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

请受托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4、办理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

申报及上市/挂牌事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公司境内或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挂牌及本公司、发行主体及/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它法律文件;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5、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

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6、办理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

的其它相关事项;

7、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基础上,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获授

权人士为发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孰早之日止(视届时是否已完成全部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而定)。但若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四、发行人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一)本公司最近三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地

注册地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上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09号上海市南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市厦门路242号304室上海煤气物资供销公司上海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1601室-2上海大众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

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2575号1226室(康桥)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市工农北路59号南通大众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市唐家花行54号南通大众燃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市工农北路59号如东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江苏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508号南通开发区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开发区上海路南、温州路西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徐州市乔家湖村三八河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沛县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江苏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东环路西侧、沿河大桥南徐州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江苏徐州市乔家湖村三八河污水处理厂连云港西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苏东海县经济开发区西区西南侧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9号2122室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9号2120室杭州萧山钱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萧山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99号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市嘉定区嘉罗路1720号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9号2121室海南大众海洋产业有限公司海南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沙老港大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香港

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82楼8204B室上海卫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1728号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518号24A01室FretumConstruction&EngineeringEnterpriseLimited

香港

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82楼8204B室GalaxyBuilding&DevelopmentCorporationLimited

香港

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82楼8204B室AceBestInvestingManagementCorporationLimited

香港

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82楼8204B室琼海春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椰林村委会上海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69号A楼906室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InterstellarCapitalInvestmentCo.,Limited香港

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82楼8204B室海南春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

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沙老港场区办公楼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1112室上海众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

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593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Allpay(International)FinanceServiceCorporationLimited

香港

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82楼8204B室邳州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江苏邳州市运河镇镇东村东500米徐州源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苏

江苏徐州工业园内(310国道、206国道交叉处南100米)Platinum Capit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Limited

香港开曼群岛Dazhong (VietNam) International CompanyLimited

越南

2nd floor, VTP Tower, No. 8 NguyenHue street, Ben Nghe Ward, District 1,Ho Chi Minh City, Vietnam上海儒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0幢G1016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上海大众运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56号徐州青山泉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江苏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纺织工业园徐州市贾汪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江苏

江苏徐州工业园区310国道与206国道交叉处南100米Ultra Partner Limited香港开曼群岛Century Charm Limited香港开曼群岛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2、最近三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⑴ 2016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2016年增加合并单位情况被购买方名称

股权取得比例(%)

股权取得方式购买日的确定依据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100.00受让股份取得

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⑵ 2017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2017年增加合并单位情况被购买方名称

股权取得比例(%)

股权取得方式购买日的确定依据邳州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51.00受让股份取得

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变更手续徐州源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51.00受让股份取得

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变更手续⑶ 2018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2018年增加合并单位情况被购买方名称

股权取得比例(%)

股权取得方式购买日的确定依据上海儒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00受让股份取得

办理股权交割变更手续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0.00受让股份取得

办理股权交割变更手续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二)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亿元

项目2018年末2017年末2016年末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30.5351.3234.18交易性金融资产1.900.210.74应收票据0.000.04应收账款4.263.073.00预付款项0.310.200.10应收利息0.000.000.00其他应收款0.353.320.57应收股利0.090.0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货3.563.153.17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9.366.574.42待摊费用其他流动资产1.202.261.70其他金融类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合计51.4670.1947.93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1.382.2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8.937.92其他债权投资3.52持有至到期投资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长期应收款15.7714.6016.97长期股权投资71.5255.5847.4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0.90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12.76投资性房地产0.610.630.65固定资产44.4341.3540.49在建工程4.117.835.36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10.236.564.31开发支出商誉0.140.010.01长期待摊费用0.060.040.05递延所得税资产0.350.320.20其他非流动资产0.060.02非流动资产合计164.46137.25125.63资产总计215.92207.44173.55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21.8024.5915.03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13.8312.6412.90预收款项0.3010.729.40合同负债10.72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应付职工薪酬0.630.760.84应交税费0.470.26-0.07应付利息0.760.270.03应付股利0.620.010.01其他应付款5.525.608.13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2.7624.076.52预提费用递延收益-流动负债应付短期债券其他流动负债0.0010.113.03其他金融类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合计67.4289.0155.82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17.548.283.78应付债券27.7910.9315.95长期应付款2.502.431.68长期应付职工薪酬0.370.350.39预计负债0.410.330.19递延所得税负债1.830.350.99递延收益-非流动负债12.2512.1812.24其他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合计62.6934.8335.23负债合计130.11123.8591.05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29.5229.5229.03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其它权益工具其它权益工具:优先股资本公积金12.0710.9910.31减:库存股其它综合收益5.9911.0613.98专项储备0.00盈余公积金5.325.004.62一般风险准备0.000.000.00未分配利润21.6915.8313.2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74.6072.4171.19少数股东权益11.2111.1911.31所有者权益合计85.8183.5982.51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15.92207.44173.55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亿元项目2018年2017年2016年营业总收入50.6847.0045.35营业收入49.4246.0244.43其他类金融业务收入1.260.980.91营业总成本54.1749.3345.59营业成本45.0039.3038.20营业税金及附加0.330.410.32销售费用1.991.871.68管理费用3.973.833.84研发费用0.010.000.00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财务费用2.563.541.55资产减值损失0.38-0.01信用减值损失0.31其他业务成本(金融类)其他经营收益8.428.626.86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0.540.18-0.02投资净收益7.718.366.87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6.144.185.02汇兑净收益资产处置净收益0.010.010.00其他净收益0.160.07营业利润4.936.296.62加:营业外收入0.060.120.36减:营业外支出0.100.140.17利润总额4.896.276.81减:所得税0.600.720.47净利润4.295.566.34减:少数股东损益-0.490.810.8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84.745.48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5.07-2.95-3.37综合收益总额-0.772.612.97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0.281.821.0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综合收益总额

-0.490.791.96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亿元项目2018年2017年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52.6051.3250.90收到的税费返还0.010.010.05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0.490.651.23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融类)1.491.020.86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54.5952.9953.0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1.6038.3738.29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6.235.845.22支付的各项税费1.892.051.91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071.671.66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融类)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1.7947.9247.0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05.075.9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8.2319.6612.16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3.933.685.56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0.010.010.02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1.000.180.07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392.233.45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4.5625.7621.2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7.489.235.45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投资支付的现金27.0530.8922.03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11.580.25-0.41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230.240.39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6.3540.6127.46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78-14.86-6.20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0.52.1014.01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0.50.50.10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45.8633.0836.25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421.581.55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16.9026.003.00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5.6862.7654.81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61.0425.9232.39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5.084.613.50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0.260.540.29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314.781.75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66.4335.3137.6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7527.4617.16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0.76-1.130.1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8.9816.5417.09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9.1332.5915.50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0.1549.1332.59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亿元项目2018年末2017年末2016年末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19.3136.1321.12交易性金融资产0.000.020.00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0.000.01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9.1713.016.03应收股利0.090.0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货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0.16待摊费用其他流动资产0.120.040.01其他金融类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合计28.6149.2927.34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0.693.27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长期股权投资94.5578.2466.61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0.69投资性房地产0.400.410.42固定资产0.020.020.01在建工程0.870.530.20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0.070.020.00开发支出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合计96.5879.9170.50资产总计125.19129.2097.84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16.1519.597.99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0.00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职工薪酬0.080.100.23应交税费0.010.030.01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其他应付款7.498.517.04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0016.00预提费用递延收益-流动负债应付短期债券其他流动负债10.103.02其他金融类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合计25.7454.3418.30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9.60应付债券27.7910.9315.95长期应付款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0.010.010.55递延收益-非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合计37.4110.9416.50负债差额(特殊报表科目)负债差额(合计平衡项目)负债合计63.1565.2834.80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29.5229.5229.03其它权益工具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其它权益工具:优先股资本公积金12.5011.6210.90减:库存股其它综合收益5.9910.1212.48专项储备盈余公积金5.325.004.62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8.717.656.0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2.0463.9263.04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62.0463.9263.04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25.19129.2097.84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亿元项目2018年2017年2016年营业总收入0.020.070.03营业收入0.020.070.03其他类金融业务收入营业总成本2.723.922.09营业成本0.020.06营业税金及附加0.020.020.01销售费用管理费用0.970.790.91财务费用1.743.011.19资产减值损失0.04-0.01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信用减值损失-0.03其他业务成本(金融类)其他经营收益5.847.655.50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0.050.000.00投资净收益5.897.655.50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4.953.434.60汇兑净收益营业利润3.153.793.44加:营业外收入0.020.00减:营业外支出0.010.01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利润总额3.163.793.43减:所得税-0.01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净利润3.173.793.43减: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4.13-2.36-3.69综合收益总额-0.961.43-0.26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综合收益总额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亿元项目2018年2017年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0.030.070.03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0.080.120.03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0.100.190.07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0.010.0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0.750.650.65支付的各项税费0.040.010.03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0.260.250.22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050.950.9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额(合计平衡项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95-0.76-0.8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9.438.181.76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2.063.793.1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0.0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40.321.28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5312.286.1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0.480.400.15

投资支付的现金21.4623.564.90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0.98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040.01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1.9823.966.0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45-11.670.1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1.6013.92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29.3023.2611.08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581.55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16.9026.003.00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6.2052.4429.55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48.1617.008.69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3.833.512.71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0.311.861.74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2.3022.3713.1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额(合计平衡项目)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1030.0616.41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0.68-1.040.1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6.8116.5915.81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6.1319.543.73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9.3136.1319.54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三)本公司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流动比率(倍)0.760.790.86速动比率(倍)0.710.750.80资产负债率(%)60.2659.7052.46%

财务指标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总资产周转率(合并)0.240.250.28应收账款周转率(合并)13.4915.1714.51存货周转率(合并)13.4212.4412.82EBITDA(亿元)12.8911.7911.31注:上述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款项)/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EBITDA=利润总额+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四)管理层简明财务分析

1、资产负债分析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

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上期期末数

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本期期末

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情况说明

货币资金

3,052,611,165.7114.145,131,980,979.0624.74-40.52

主要为公司年初归还公司债(11沪大众)16亿,以及本期对外投资较多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426,439,484.771.97306,649,164.251.4839.06

主要为应收账款增加。应收账款增加主要为子公司嘉定污水尚未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以及新增子公司大众运行而增加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

30,872,800.140.1420,367,700.470.1051.58

主要为购气款预付增加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其他应收款

34,674,120.130.16341,088,998.571.64-89.83

主要为上海世合实业有限公司的暂借款收回其中:

应收股利

9,021,405.000.04-100.00

2017年末应收上海杭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红款已于2018年1月收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935,964,001.074.33656,929,815.383.1742.48

主要为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将于2019年度到期项目款项增加

其他流动资产

119,978,097.250.56226,364,443.221.09-47.00

执行金融工具新会计准则,根据规定,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不调整。上年末中含理财产品,而本年末中理财产品根据新准则规定分别计入相应科目发放贷款和垫款

137,506,500.000.66-100.00

子公司闵行小贷于2018年1月已转让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无形资产

1,022,822,959.154.74655,970,532.073.1655.93

主要为子公司大众嘉定污水的污水处理大提标改造项目完工转入无形资产商誉 14,048,573.95 0.07 1,311,712.51 0.01 971.01

增加部分系收购上海大众运行而形成的长期待摊费用

5,784,128.53 0.03 3,500,753.96 0.02 65.23

主要为新增项目管理费(受益期超过一年)其他非流动资产

6,040,585.47 0.03 1,866,113.21 0.01 223.70

主要为子公司预付的购置非流动资产款项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预收款项

29,891,525.85 0.14 1,071,930,245.87 5.17 -97.21

执行收入新会计准则,根据规定,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不调整。本年末将符合收入新准列的业务内容列示于合同负债科目

合同负债

1,072,073,714.29 4.97 不适用

执行收入新会计准则,根据规定,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不调整

应交税费

46,549,955.84 0.22 25,614,564.59 0.12 81.73

增加部分主要为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上海儒驭的应付未付税费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应付利息

76,384,687.11 0.35 26,796,743.54 0.13 185.05

主要为债券和其他债务工具付息周期影响,导致本年末计提的应付未付利息大于上年末的应付未付利息

应付股利

62,017,496.19 0.29 911,293.00 0.00 6,705.44

主要为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上海儒驭尚未支付给老股东的股利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276,378,833.08 5.91 2,406,628,348.60 11.60 -46.96

主要为公司年初时归还公司债(11沪大众)16亿元其他流动负债

839,181.83 0.00 1,010,985,515.60 4.87 -99.92

主要为公司归还超短期融资券5亿元和短期融资券5亿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长期借款

1,753,936,228.63 8.12 827,881,992.45 3.99 111.86

为了发展业务而增加的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2,779,470,233.01 12.87 1,092,798,849.57 5.27 154.34

主要为新增公司债(18公用01、18公用03、18公用04)共计16.9亿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182,753,753.20 0.85 34,791,827.43 0.17 425.28

执行金融工具新会计准则,按规定,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不调整。本年末含执行金融工具新准则,原成本法核算权益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相应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18年末,发行人资产总计为2,159,236.28万元,相较2017年末上升84,834.16万元,增幅为4.09%。发行人2018年末负债合计为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1,301,118.97万元,较2017年末增加62661.56万元,增幅为5.06%,主要系发行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所致。2018年末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较2017年末有所上升,增幅为3.02%。

2、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元主要指标2018年2017年

本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变动原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0,254,371.31507,040,713.85-44.73

公司下属燃气企业本年度支付的购气款较上年同期增加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78,320,800.82-1,485,645,244.32-46.62

公司增加对外投资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498,442.852,745,799,455.08-102.75

本年度兑付公司债(11沪大众)16亿,及归还超短期融资券5亿和短期融资券5亿2018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025.4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4.73%,主要系公司下属燃气企业本年度支付的购气款较上年同期增加。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仍然为负,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为-217,832.08万元,投资活动有关现金流量继续维持净流出状态,主要系公司增加对外投资。2018年度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549.84万元,较2017年度下降102.75%,主要系公司兑付公司债以及偿还超短期融资券和短期融资券所致。

3、偿债能力分析

财务指标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流动比率(倍)0.760.790.86速动比率(倍)0.710.750.80资产负债率(%)60.2659.7052.462018年公司流动比率为0.76,速动比率为0.71较2017年有所下降,2018年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0.26%,较去年有所上升。

4、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元科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营业收入4,941,709,870.414,602,108,248.717.38营业成本4,500,086,587.243,929,672,525.9814.52销售费用199,130,441.86186,555,331.736.74管理费用397,272,642.78383,271,982.253.65研发费用1,077,593.39461,391.89133.55财务费用255,703,473.11354,091,460.08-27.7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0,254,371.31507,040,713.85-44.73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78,320,800.82-1,485,645,244.32-46.6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498,442.852,745,799,455.08-102.752018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9.4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38%。合并税前利润4.89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01%,合并净利

润4.29亿元,较上年同期归下降22.84%,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0.01%。2018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6.42%,较上年同期6.56%下降0.14个百分点。

5、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⑴ 积极开展项目有效投资,增强公司持续发展动能。公用事业项目储备及拓展是2019年公司经营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大众公用在公用事业领域投资运营长期性、战略性的任务,也是保持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大众公用将积极寻求在燃气供应、环境产业境内、境外优质项目并购发展机会,着重加大公司在公用事业主业方面的投资比重,不断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整体盈利能力。同时探索推进公司金融业务与投资业务联动形成“投贷联动”模式,统筹运用各种融资模式形成新的竞争手段,推动公司金融创投板块转型发展的战略创新。

⑵ 构建公司人才储备体系,围绕需求开展人才管理。人力资源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目前大众公用正迈入企业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业务的逐步拓展和管控要求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的不断提升,公司将根据人力资源三年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对经营、财务、投资、专业技术等公司紧缺人才的招募储备,确保在需要的时间和需要的岗位上,保障对人力资源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需求。同时进一步研究优化员工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员工、部门和公司在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

⑶ 持续加强银企合作模式,适度提高财务杠杆比例。结合公司发展规划中的战略定位,积极探索推动与优质银企、券商等合作方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基金、股权基金等工作,充分发挥公司投资并购经验及资源优势,寻找、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降低公司的并购风险,并通过基金操作的灵活性,为公司寻找、培育最佳并购标的。

公司将合理使用股权、债权、贷款等方式,不断加强公司资金储备,以满足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的需要。充分利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通过市场化发行方式不断降低公司融资利率,提高资金利用率。适度提高公司的财务杠杆比例,充分利用并购贷款、信用额度等方式,来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提供切实的资金保障。

⑷ 强化信息化辅助管理效能,优化完善集约管控体系。

公司将充分发挥信息化辅助管理作用,建设及优化公司资金管控、业务管理、人力资源、辅助决策等信息化集约管理平台,不断提升公司信息化集中管控水平,推动实现公司从提升管理效率到加强管理效能的转变。持续强化公司内控管理管控力度,不断优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流程,更好发挥公司OA办公审批平台管理效能。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五、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用途。募集资金用于前述用途的金额、比例等具体使用事项将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运用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合计151,550.74万元,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151,550.74万元,不含对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二)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征求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下述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确定为本次换届选举董事人选:

提名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汪宝平先生、杨卫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瞿佳女士、金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王开国先生、邹小磊先生、刘正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上述独立非执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新一届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四名,非执行董事二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三名。任期均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

公司董事会对俞敏女士、庄建浩先生、陈永坚先生、李松华先生、张叶生先生、姚祖辉先生、王鸿祥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献深表感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杨国平:男,1956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MBA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副会长、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第三届会长。

梁嘉玮:男,1973年出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金融)。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汪宝平:男,1959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大众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卫标:男,1969年出生,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现任本公司执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行董事、副总裁,兼任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瞿佳:女,1975年出生,硕士,高级政工师、经济师。现任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人力资源部经理。曾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办主任。

金永生:男,1964年出生,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执业律师资格。现任新奥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并兼任新奥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开国:男,1958年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理事长、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会长。曾任海通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副所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邹小磊:男,1960年出生,注册法务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鼎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人,丰盛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富通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独立非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执行董事,Global Cord Blood Corporation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人瑞人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理事会投资管理小组成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辖下内地发展策略咨询委员会主席。

刘正东:男,1970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学硕士。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兼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全国律协理事、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上海市总商会副会长等,并被聘为中共上海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过三年辛勤工作,本届监事会即将任期届满,在任期内,监事会全体成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遵守了诚信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活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了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监事会充分酝酿,推选庄建浩先生、赵思渊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另赵飞女士经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作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简历附后)。新一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杨继才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深表感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附件:

第十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简历

庄建浩:男,1961年出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兼任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思渊:女,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律师资格。现任本公司监事,并兼任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赵飞,女,1978年出生,法律硕士,律师资格。现任本公司监事,兼任法务部总经理,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8年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2019年修订)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外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外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香港上市规则》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 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的内容,涉及外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第六十条 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的内容,涉及外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以上(含5%)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或者10个营业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以上(含5%)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第七十一条 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监事会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七十六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七十六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是,关于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更换董、监事会成员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须连续三年以上单独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东方有资格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公司董事会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公司董事会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

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

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

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

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

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

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第九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

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本条规定与香港上市规则如有冲突时,按香港上市规则行事。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

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本条规定与香港上市规则如有冲突时,按香港上市规则行事。

删除条款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至(八)、

(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

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本章程第六十五条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

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

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三十条第(二)至(八)、

(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

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本章程第六十五条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

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

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第一百三十三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三十二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三十一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7天前发给公司。公司给予有关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应不少于7天。每届董事会中除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更换比例不得超过董事会中其他董事成员总数的1/5。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7天前发给公司。公司给予有关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应不少于7天。每届董事会中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更换比例不得超过董事会中其他董事成员总数的1/5。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其他规定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规定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5】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由【9-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非执行董事【3-5】人(不少于董事会成员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在有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临时提出董事会需作出某项决议时,董事长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在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临时提出董事会需作出某项决议时,董事长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以及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以及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

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五)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做好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额定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措施,内幕信息披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九)提醒董事勤勉尽责,促使董事会

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行;

(十)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

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五)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做好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额定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措施,内幕信息披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九)提醒董事勤勉尽责,促使董事会

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行;

(十)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四十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

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代表

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

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违反第二百〇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

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

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其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特别规定》、本章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购回守则》及其他香港联交所订立的规定,并协议公司将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同及其职位均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三)本章程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仲

裁条款。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

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

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

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

东大会事先批准。其中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特

别规定》、本章程、《公司收购及合并

守则》、《股份购回守则》及其他香港

联交所订立的规定,并协议公司将享有

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同及

其职位均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

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三)本章程的仲裁条款。

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

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

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

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

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内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并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内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并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解散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解散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董事长的含义与“董事局主席”相同,副董事长的含义与“董事局副主席”相同,经理的含义与“总裁”相同,副经理的含义与“副总裁”相同,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上述章程修订需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所需所有相关手续(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上述修订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人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订具体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4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规则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规则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的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以上(含5%)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对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监事会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新增条款

第十一条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除履行前述程序外,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十一条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公司董事会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公司董事会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且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以上(含5%)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第十六条 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

第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每次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明确地点,由董事会确定,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告。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每次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明确地点,由董事会确定,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告。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

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

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

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

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

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或现场会议确需变更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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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七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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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有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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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签名,填写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删除条款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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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

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股权激励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

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股权激励制度;

(八)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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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如果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审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者反对某审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所投的票数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如果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审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者反对某审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所投的票数不得计入表决结果。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人选一般为公司股东代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社会知名人士。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监事会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人选一般为公司股东代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社会知名人士。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监事会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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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五十七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第五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五十八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审计师、股份登记处或有资格担任公司审计师的外部会计师可以担任计票和检票员。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审计师、股份登记处或有资格担任公司审计师的外部会计师可以担任计票和监票员。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六十七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七十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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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六十九条第(二)至(八)、

(十一)、(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

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条

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

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

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七十三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七十二条第(二)至(八)、

(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

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规

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

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

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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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七十六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如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应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如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应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第八十条 本规则未予以规定的,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与《公司章程》相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未予以规定的,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与公司章程相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拟定,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拟定,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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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订具体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职责权利,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职责权利,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三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十二)项必须由

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

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证券事务授权代表;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第

(七)、第(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的形式可以是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方式的会议(以下无特指时,董事会会议是指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的形式可以是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方式的会议(以下无特指时,董事会会议是指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在有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临时提出董事会需作出某项决议时,董事长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在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临时提出董事会需作出某项决议时,董事长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情况)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董事会其他董事,但不得委托本公司在任董事以外的人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能连续3次缺席或委托其它董事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非董事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的,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当2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的,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个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个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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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总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或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须经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作为董事会议案;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五)在董事会会议期经全体与会董事

同意审议的议案;

(六)送达的时间应在会议召开10个工

作日(不含会议当日)前。

第十九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总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或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须经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认可后,作为董事会议案;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有具体决策事

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五)在董事会会议期经全体与会董事

同意审议的议案。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和决议。

(一)关联性。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代表对议案进行审核,对于议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代表可以对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董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董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

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董

事会讨论和决议。

(一)关联性。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代表对议案进行审核,对于议案涉及事

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代表可以对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

交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主持人可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董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董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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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是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董事、非董事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董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因会议需要,董事会可邀请其它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具有多重身份的参会人员要事先声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是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非董事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董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因会议需要,董事会可邀请其它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具有多重身份的参会人员要事先声明身份。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以及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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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八)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

资产重组方案;

(九)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以上股东的提案;

(十二)总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且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九)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以上股东的提案;

(十)总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

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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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六)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八)总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

3000万元以内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但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对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方案;

(六)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九)总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3000

万元以内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但根据公司

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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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对本条所述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宣读议案后,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与会董事进行讨论。董事发言应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与会董事也可就议案内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有关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宣读议案后,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与会董事进行讨论。董事发言应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与会董事也可就议案内容回有关人员提出质询,有关人员应作出回答。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以及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所作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投票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在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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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必须先发表独立意见。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董事无表决权且应该回避。董事会就与某董事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董事应该回避,且放弃表决权。对关联事项的表决,须经除该关联董事以外的其它董事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必须先发表独立意见。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董事无表决权且应该回避。董事会就与某董事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董事应该回避,且放弃表决权。对关联事项的表决,须经除该关联董事以外的其它董事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 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董事如果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它董事出席的,应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董事如果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它董事出席的,应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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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决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地

点、方式和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地

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10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三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上议论以及决议的事项公开在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事项,除了董事、监事外,其他人员均要签署保密承诺。

第三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上议论以及决议的事项公开在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事项,除了董事、监事外,其他人员均要签署保密承诺。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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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涉及金额的,均适用人民币或与人民币等额的外币。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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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订具体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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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

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公

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

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新增条款

第四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

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证券监督机构及

其它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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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议类型以及召开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是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的形式可以是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方式的会议(以下无特指时,监事会会议包含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的形式可以是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方式的会议(以下无特指时,监事会会议包含监事会临时会议)。第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和具体时间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第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4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特殊情况下,可以少于10日,但最晚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2日发出通知。第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必要时可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回答相关的问题。

删除条款第七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

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1/2以上的同意。

第七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10日(特殊情况除外)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2/3以上监事联合提议时;

(三)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

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四)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五)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在监管部门临时提出监事会需作出某项决议时,监事会主席可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新增条款

第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情况)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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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监事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或事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新增条款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选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新增条款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新增条款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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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议案第九条 会议议案内容是根据监事会对董事会活动和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情况,经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四章 监事会议案提交程序第十六条 会议议案内容是根据监事会对董事会活动和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情况,经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提交监事会主席。第十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办

公室;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

监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十七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办

公室;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

监事同意审议的议案。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为会议议案的制作提

供必要的条件。第五章 会议规则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在任监事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

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

事会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新增条款

第二十条 会议开始前由监事会主席代

表向监事会报告出席会议人员状况。新增条款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宣读议案后,在会

议主持人的组织下,与会监事进行讨论。

监事发言应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

行。与会监事也可就议案内容回有关人员

提出质询,有关人员应作出回答。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新增条款

第二十二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以及其它参会人员不得干涉监事会会议议程,在监事会正式会议上不参与监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在监事会非正式会议上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监事决议时参考。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投票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在任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非监事的参会人员不得参与表决。

删除条款新增条款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新增条款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10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期

限和召集人姓名;

(二)事由及议题;

(三)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新增条款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新增条款

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监事会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增条款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监事会上议论以及决议的事项公开在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事项,除了董事、监事外,其他人员均要签署保密承诺。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删除条款

第十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删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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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证券监督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删除条款第六章 议事范围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临时会议;

(五)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

起诉;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它事项。

删除条款

第七章 会议通知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删除条款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全体监事(特殊情况除外)。

删除条款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需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要求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删除条款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删除条款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八章 会议主持人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选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删除条款

第九章 参会人员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删除条款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要求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应当出席监事会。

删除条款第十章 会议纪律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视为该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删除条款

第二十九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监事会的同意,不得泄漏监事会会议内容,决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监事会的同意,不得泄漏监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议定事项。第三十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删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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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十七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

作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认真行使职权,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公司在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2019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目前公司董事会有13位董事,其中5位是独立董事。各位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开国:男,1958年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理事长、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会长。曾任海通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副所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姚祖辉:男,1965年出生,工商管理学硕士,BBS(铜紫荆星章),JP(太平绅士)。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开达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代表、沪港经济发展协会会长、上海香港联会创会荣誉会长、上海海外联谊会副会长、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香港岭南大学校董会主席、复旦大学校董。

邹小磊:男,1960年出生,注册法务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鼎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人,丰盛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富通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Global Cord Blood Corporation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人瑞人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理事会投资管理小组成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辖下内地发展策略咨询委员会主席。

王鸿祥:男,1956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申能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

刘正东:男,1970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学硕士。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兼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全国律协理事、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上海市总商会副会长等,并被聘为中共上海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我们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19年度履职概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能够做到按时出席董事会议,认真履行独立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董事的勤勉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1次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次数王开国62400否姚祖辉62400否邹小磊62400否王鸿祥62400否刘正东62400否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以前,我们主动获取和了解会议相关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也通过电话交流等途径与公司保持日常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证券市场最新的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形成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保证了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2019年度履职的重要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2019年11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2019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议案》(认缴出资深圳前海微风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相关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报告期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占用情况。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经营管理层绩效考核情况》,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018年度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经营考核利润目标,同时,经营团队中的各考核对象基本完成了年度个人的绩效考核目标(任务)书制定的各项个性指标。公司《2018年度经营管理层绩效考核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方案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9年8月实施了利润分配事宜。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五)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手册》的要求进行内控规范。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以审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机构,定期听取公司相关汇报,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公司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控审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机构的审计,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在各个重大方面均不存在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上的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并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2019年3月30日披露的《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公告》,大众公用承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大众交通A股或B股。法定承诺期限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承诺。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关联方等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共披露定期报告4次,临时公告41次,没有出现违反《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受到过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较好地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公司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2019年度公司境外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按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九)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发展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报告期内,按照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先后组织召开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和1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预算及决算、定期报告、关联交易、高管聘任、绩效薪酬、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汇报了委员会意见,各专业委员会运作合法规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9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我们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与合作,用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管理决策提供建议,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报告期内,公司各方面运作规范,在总体上保持了健康平稳的发展态势。

2020年,我们将继续依托董事会及下属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的各项重大事项加大把关力度,继续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加强自身学习,勤勉尽责地工作,充分履行各自职责,独立、审慎地行使各项权利,客观公正地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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