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978 分 类 证券类;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0日
名 称 关于对杨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杨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亮:
经查,我会发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标的资产的收入、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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