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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集团:华建集团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增补议案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2021年9月28日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请提前填写《股东大会股东发言登记表》,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表决。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向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发放礼品。

六、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吸烟、大声喧哗。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28 日下午 2 时会议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58 号现代设计大厦二楼

会议中心二号会议室会议主要议题:

一、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变更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对大会各项内容表决

三、股东代表发言

四、宣布大会现场表决结果

五、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大会结束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目录

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4

二、关于公司变更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

三、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四、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6

五、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0

六、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48

七、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58

议案一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各位股东:

1、津贴标准:10万元/年/人。

2、津贴按月平均数发放,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了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管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对本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建议方案如下:

议案二

关于公司变更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各位股东:

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已结束。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事务所”)依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

鉴于众华事务所自2014年至2020年已连续7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重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为一年。经公开招标,现拟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年度审计业务量和所处区域上市公司水平及公司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水平综合决定,预计财报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合计为260万元,较2020年减少35万元,主要因境外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合并范围减少所致。

请各位股东审议。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附件: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6242261L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离、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

00036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1000008)等相关资质。

2.人员信息

截至2020年末,上会事务所合伙人数量为74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41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9人。

3.业务规模

上会事务所2020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4.97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2.9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59亿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38家,主要行业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审计收费总额为0.39亿元,与公司同行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末,上会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为76.64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近三年上会事务所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上会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会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近三年除8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外,其余从业人员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签字项目合伙人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晓荣先生,199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5年开始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作为签字会计师,先后为交运股份、兰生股份、思源电气、豫园股份、智莱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服务。

(2)签字注册会计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江燕女士,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6年开始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其中2004年12月至2016年10月就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先后为万华化学、新宁物流、联和投资、开开实业、中铁大桥局、上海宝冶、中国银联等多家公司提供服务。

(3)质量控制复核人

质量控制复核人方志刚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8 年起从事审计工作,2004 年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近年作为项目合伙人签署了多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重大资产改组专项审计报告等。2020 年1 月加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从事质控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签字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议案三

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新《证券法》修订颁布后,华建集团认真研究法律规定,重点关注修订内容,并结合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2015年9月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梳理、比照,对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并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修订后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1: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备注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修订
关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规定内容保持一致。 原制度第三条第(十七)项后增加两项。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 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 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原制度第(十八)项目编号,顺延变更为第(二十)号)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修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修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修订

附件2: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十八) 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 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席股东大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根据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第二次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应该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议案四

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新《证券法》修订颁布后,华建集团认真研究法律规定,重点关注修订内容,并结合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2015年9月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梳理、比照,对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并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修订后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1: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备注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修订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修订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 (十六) 董事会可以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 (十六)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可以下设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关于董事会的职权与《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职权提法相统一。拟在 (十六)项之后增加一项。(十七) 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确定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原制度第二条第(十七)项的项目编号顺延,变更为第(十八)项。新增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控制、预算管理五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具备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等,由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控制、预算管理五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修订
第七条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 总经理提议时;第七条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 总裁提议时修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代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监事会代表、董事会秘书、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修订

附件2: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可以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七) 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确定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控制、预算管理五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以下无特指时,董事会会议包含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时限;

(三) 事由及议题(如遇特殊情况,会议资料可分批发给董事及列席人员,但最晚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3日);

(四) 发送通知的日期;

(五) 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七条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时;

(七) 总裁提议时;

(八)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方,应通过董办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一份经提议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机构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且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最终确定的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邮件或借助所有董事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由与会董事签字或事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审议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理由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

要事先协商。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可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意见,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代表、董事会秘书、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董办提交。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上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内;

(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详尽的送审资料;

(三)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秘书或董办;

(四) 送达的时间应在会议通知下发的3日前。

第十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及董办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复核,凡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归纳整理后转交董事长,经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关联性复核:议案所涉及的事项是否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 程序性复核:如需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董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董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会议;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因会议需要,董事会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具有多重身份的参会人员要事先声明以何身份列席董事会。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 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 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办相关人员向董事会报告出席会议人员状况后,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

第二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以及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干涉

董事会会议议程,在董事会会议上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但不得参与董事会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经征得与会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后可以宣布休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议案,并根据会议议程、议案主持会议。董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应逐项审议。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出交由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重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报告有关方案、议案的相关情况,解答与会董事的询问,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如有严重分歧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存在疑问的议案,可以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或将方案退回,不予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应由董事会秘书和监事(或独立董事)当场统计,并当场公布统计结果;会议主持人依据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和统计结果确定议案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凡属于董事会职权,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的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须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决议,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和授权时限等。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七)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八)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会议应同时对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董事签字(包括代理董事的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不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七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董事会的同意,不得泄漏董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董事的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三)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和回避情况;

(五)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六)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重大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也应当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的,由董事会秘书按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修订本规则。

议案五

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新《证券法》修订颁布后,华建集团认真研究法律规定,重点关注修订内容,并结合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2015年9月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梳理、比照,对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并已经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修订后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1: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备注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修订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 (二)检查公司财务修订
第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修订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会议召开3日前。第九条 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修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独立董事列席监事会,以提高监督效果;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独立董事列席监事会,以提高监督效果;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修订

附件2: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五)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提议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自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应予以协助,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出席股东大会;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管理层要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监事就任后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尽快提请股东大会及时委派和选举新监事,在此之前,提出辞职监事以及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邮、传真或经专人通知等及时送达的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三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独立董事列席监事会,以提高监督效果;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秘书处。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的期限为10年以上。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指派专人作出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会议议题、监事发言要点、决议表决方式和结果。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议案六

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新《证券法》修订颁布后,华建集团认真研究法律规定,重点关注修订内容,并结合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2015年9月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梳理、比照,对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并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交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2、修订后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1: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对照表

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备注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修订

附件2: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属于以下第八条所列人员范围;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十三)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八)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九) 公司年度财务结果出现盈余,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的预案;

(十)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一)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了解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可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独立董事可以就调查研究的单位、时间和内容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就积极协助、配合独立董事的实地调研活动。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德红、邵瑞庆、宋晓燕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现代建筑设 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 行了逐一审查并审核通过。8月30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将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卓福民先生、朱建弟先生、盛雷鸣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已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鉴于三位独董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故其辞职申请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此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注:上述候选人简历附后

议案七

杨德红先生简历

邵瑞庆先生简历

宋晓燕女士简历宋晓燕,女,1972年10月生,法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杨德红,男,1966年10月生,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道禾长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邵瑞庆,男,1957年9月生,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授(二级教授)、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审计学会常务理事。现担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港集团、中远海发、中华企业独立董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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