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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集团(指公司及其控股的公

司,下同)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或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要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由于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而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或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本人或本单位(部门)发生或将发生构成公司内幕信息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相关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相关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条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的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予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范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应当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公开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总

建筑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运营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内幕信息内容(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登记时间登记人(注6)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华建集团 公司代码:600629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内容

(此页无正文,系华建集团《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之签章页):

参与人员签字: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202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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