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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2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1-003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发回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1,639,438.25元及相应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复旦复华”)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桂亚宁、陈宁迪、陈苏宁、尹小南、尹小申、尹小整。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复旦大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8月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

受理原告陈宁迪、桂亚宁诉被告复旦大学、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桂亚宁、陈宁迪、陈苏宁、尹小南(XIAONAN YIN)、尹小申(XIAOSHEN YIN)、尹小整的起诉。公司于2016年9月5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发出的(2016)沪民终325号传票,二审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要求公司到庭应诉。

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25号《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42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再审申请人桂亚宁、陈宁迪、陈苏宁、尹小南、尹小申、尹小整因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复旦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民终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裁定提审。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42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96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本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临2014-023号、临2016-025号、临2016-034号、临2016-051号、临2017-050号、临2018-021号公告、临2018-043号公告。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已经合法取得了案涉创业奖励股的所有权(原告桂亚宁系基于婚姻关系与陈苏阳共同共有案涉创业奖励股),复华公司、复旦大学仅是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为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代持股份。两被告在案涉创业奖励股出售之后,理应按约定将出售所得价款给付给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由于陈苏阳已经去世,相关权益应当由原告桂亚宁及陈苏阳的继承人享有,但两被告拒不给付,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将出售创业奖励股所获得的价款人民币21,639,438.25元支付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出售创业奖励股所得价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为11,387,802.4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三、诉讼的裁定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外案件,因本案处理中涉及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问题,需层报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系对于本公司及复旦大学提出的支付出售股票所得价款之诉,因本公司未占有任何诉争的出售股票所得价款,故本次公告的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

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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