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批准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职责分工: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处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判断、确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信息汇报、资料提交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将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有关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和有关事项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一)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二)等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相关事项,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第十二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一: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登记部门 | 登记人员 | 登记时间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部门及职务 | 获取信息时间 | 获取信息方式 | 备注 | |||
附件二: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操控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亦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进行内幕交易。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三: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或部门 | 申请人员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有关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 □否 |
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