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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华鑫股份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2-016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

成立日期:1985年9月1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42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38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140人。

2020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4.68亿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3.87亿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67亿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4家。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0.92亿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序号行业门类行业大类
C39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8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29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I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C35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雅博科技”)、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众华所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圣莱达”)、众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众华所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众华所已经针对该等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3.诚信记录

众华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

(1)刑事处罚:无。

(2)行政处罚:2次。

(3)行政监管措施:7次。

(4)自律监管措施:无。

(5) 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涉及3人)和监督管理措施7次(涉及10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沈蓉(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超过25年,没有在其他单位任职;黄瑞(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8年,没有在其他单位任职,均具备相应执业胜任能力。

根据众华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曹磊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曹磊,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5 年,没有在其他单位任职,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相应执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沈蓉、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瑞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与众华所协商,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酬为 129.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 25 万元,合计

154.5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审计机构事项向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众华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认为众华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聘任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众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在提议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实,众华所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工作规范,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对

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部控制状况能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按时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的相关审计工作。因此,同意《公司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3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公司关于支付2021年度审计报酬的预案》。表决结果均为: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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