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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枫酒业: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22号───────────────

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顾鹤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1年3月31日,顾鹤富持有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34,411,2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4%,相关股份来源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所得。2021年4月21-28日,顾鹤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股票3,143,770

股。截至4月28日收盘,顾鹤富累计持有公司股票31,267,510股,持股比例下降至4.6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此后,顾鹤富于2021年5月11日-6月22日继续交易公司股票,截至6月22日收盘累计持有公司股票21,040,599股,持股比例下降至3.145%。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顾鹤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售义务,直至2021年6月23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上述交易情况予以公告。

顾鹤富作为公司股东,在所持公司股份降至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下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履行相关限售义务,超比例违规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1.855%,违规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顾鹤富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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