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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华股份:关于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上证公监函〔2022〕0146号

关于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丰华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615;

左勇,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婧,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邹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69号)、《关于对左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0号)、《关于对郑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1号)、《关于对邹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2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存在财务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2022年8月19日,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称,控股子公

司重庆天泰荣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和重庆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业务开展中,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营业收入确认不准确、营业成本误漏结转等情况。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不准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调减142.89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调减437.2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109.35万元,总资产调减133.27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0.9%、3.87%、38.55%、0.18%。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证监局的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勇(2021年8月25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郑婧(任期2021年8月25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邹莎(任期2021年9月30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勇、时任财务总监郑婧、时任董事会秘书邹莎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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