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促进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特修订《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条 原文内容: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应通过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公告。

现修订为: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应通过《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四条 原文内容:

第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现修订为:

第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再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条 原文内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现修订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网络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原文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现修订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XXXX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XXXX年XXXX月XXXX日)起实施。注:本条的修订,根据届时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具体名称和时间再修订。

上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8日

备查文件:

1.董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