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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9

证券代码:600612 900905 证券简称:老凤祥 老凤祥B 公告编号:2018-02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18日(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漕宝路66号光大国际大酒店二楼光大九号厅(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1
其中:A股股东人数39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43,194,716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243,167,450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股)27,26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6.4905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46.4853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005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董事长石力华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富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王永忠、辛志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

司21.99%非国有股股权转让暨本公司放弃该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43,167,21899.99992320.000100.0000
B股1,7606.454925,50693.545100.0000
普通股合计:243,168,97899.989425,7380.010600.0000

2、 议案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力华等7名关联自然人入伙央地融

合(上海)工艺美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以此参股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43,167,21899.99992320.000100.0000
B股1,7606.454925,50693.545100.0000
普通股合计:243,168,97899.989425,7380.010600.0000

3、 议案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力华等38名经营技术骨干与国新

张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伙协议>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43,167,21899.99992320.000100.0000
B股1,7606.454925,50693.545100.0000
普通股合计:243,168,97899.989425,7380.0106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21.99%非国有股股权转让暨本公司放弃该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22,997,18599.888225,7380.111800.0000
2《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力华等7名关联自然人入伙央地融合(上海)工艺美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以此参股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22,997,18599.888225,7380.111800.0000
3《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力华等38名经营技术骨干与国新张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伙协议>的议案》22,997,18599.888225,7380.1118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关联股东石力华、李刚昶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沈忠、刘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司章程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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