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之诉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获受
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该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受理时间及诉讼机构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对(2021)京0106执异1425号、(2021)京0106执异1426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1425号裁定书”及“1426号裁定书”)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12月13日,丰台法院分别作出两份《受理案件通知书》,将公司起诉陈炳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进行登记立案,案号分别为(2021)京0106民初36174号、(2021)京0106民初36217号。
(二)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
1999号3号楼170-2室。法定代表人:虞宙斯。
被告:陈炳环第三人: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陈碰玉、陈国中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共同出资组建厦门中毅达;厦门中毅达自2014年7月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9年12月,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完成厦门中毅达100%股权的处置。)
二、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事实、理由
2021年12月初,公司收到丰台法院作出的“1425号裁定书”及“1426号裁定书”,丰台法院在执行陈炳环与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公司认为:“1425号裁定书”及“1426号裁定书”在诉讼程序及实体法律层面均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予撤销;公司不应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应就(2018)京0106民初16780号及(2018)京0106民初1678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任何债务向陈炳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撤销(2021)京0106执异1425号、(2021)京0106执异1426号执行裁定书;
2、判令不得追加公司为(2019)京0106执3680号、(2019)京0106执3682号案的被执行人;
3、判令被告陈炳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获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该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